******問題**
我想請問,什麼情況下可以以修改峻工圖的方式使圖說符合驗收時之工地現況。也就是說,當施工中發現若依現場情況(如需做基礎補強的部份、河道寬度等等)施工,將導致數量與合約不符的情況,則此時是否應該發文通知甲方及監造,辦理變更?或可修改圖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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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如果要與"變更追加預算"扯在一起,會比較麻煩,如果不追加預算、只是經"設計者"同意/依實際情況施工,然後修改"竣工圖",問題就單純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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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變更追加",我想"業主"、"設計者"的鬥雞毛都會立刻豎起來。一是關係到白花花的"銀子",一是關係到設計專業的"面子"。如果另有"監造"(無論是業主或是設計者的),他(們)為了"謢主有功",更是極盡所能、牴死不會同意"追加"。再加上"合約"條文,我想如果只是單純的"設計圖說與工地現況不符"而想要辦理追加,真的難如登天!!
且聽我一一道來。
1.先說"業主"。
理論上,除非是"業主"自己"需求變更",否則這類"設計者的問題"產生的變更,他是不會直接介入的(也沒有理由介入)。必須經由設計者,然後由設計者說服"業主"辦理追加。
2.其次是設計者的立場。
說是"設計錯誤?"那倒也未必。可是"圖說有缺失"是事實,要設計者怎麼辦呢?
你希望設計者"頭黎黎"的/低聲下氣的去跟業主承認"圖說與現場不符",所以希望業主同意辦理"變更追加"?
或者是"設計者"自掏腰包,辦理"理賠"?(據說,這在美國是行得通的,因為有保險公司辦理設計缺失/錯誤理賠,只是"保險費"還是要由"業主"負擔。詳細我不清楚,這是我們以前一個與老美的知名建築師事務所合作時提出這種要求,他們只是說:保險費你們出。結果,嚇退一堆人/不了了之。)
3.合約規定。
說到合約規定,我來找相關條文:(這是我從一本合約書上直接拷貝過來的,重點是抓到"精神"就好。)
『工地勘查
1、本公司不另舉行工地現場說明會,投標者應與本公司相關人員協商妥善後自行前往工地勘查,俾有深入了解。投標者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研究工地、對施工之工程、工程介面、場地安排、配置;施工材料性質、品質、數量、工程項目等均已認清,且已得到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災害、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狀況之必要資料。投標者在投標前,應先了解下列情況:
1.1.現有建築物室內外、管線、電纜、結構及道路、溝渠、綠地、大門、圍牆、路燈等設施。
1.2.現有基地高程及坡度。
1.3.因合約工程暫時需要使用之土地、場所範圍內外可用性及適用性。
1.4.出入工地之人行途徑、施工便道、運輸道路及本公司原有工作職工貨物出入通路等。
1.5.各項合約工程與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是否能足量獲得及其獲得的方法、時間是否與合約進度相符。
1.6.其他可能影響投標之ㄧ切特別狀況、環境、不定因素等。
2、投標者若草率勘查工地、或未能詳盡勘查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文件內容並熟知前列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亦不得因未了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上述勘察、調查等工作之費用與責任均由投標者自行負責。』
我相信所有的合約書都有"現場踏勘"這一條條文,文字會因工程內容而有不同,但是"精神"一定相同,那就是說:
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必須對"施工現場"深入了解,凡是影響"施工"的問題/因素都必須列入成本考慮,得標後不得藉故(現場與圖說不符)而要求追加。
怎樣?沒得玩了吧。
所以,就我的認知:以"圖說與現場不符"為由,要求"追加"是有困難的。我不反對試試看,只是先做"沒有"的心理打算,如果"業主"、"設計者"同意"追加",那就恭喜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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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預算"有沒有追加,工程還是要做的。
至於是"按原有設計圖施工",或是由營造廠"繪製圖說"經設計者簽字同意後,依新的圖說施工,就看設計者的想法了。如果不是有其他的考量,我想設計者多會同意"依現況"修正圖說、施工。
如果"修正"的圖說不涉及"結構系統"、建築面積、建蔽率、消防、....等等法規問題(也就是不必向建管單位辦理設計變更),那就只要在送使照時修改竣工圖即可,否則,設計者必須向建管單位辦理"設計變更",那就比較麻煩了。這個部分由"設計者"去擔心,前面我說「由營造廠"繪製圖說"經設計者簽字同意後....」就是將這個責任交給設計者去考量。我們完全無能為力。
(千萬不要自作主張、逕行改圖、施工,萬一與法規有牴觸或是雖然與"法規"無關,但是承商如果自行更改"被抓包",事情可大可小,還是不要這樣做,比較妥當!!--即使是"賠錢更改"都可能被說成"偷工減料"。跳到黃河都洗不清。)
千萬不要逕行更改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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