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 星期日

業主發包的方式與責任(下)

業主(甲方)發包得愈細,相對的"業主工程師"就必須相對增加,當然,如果業主委託"管理顧問公司"管理,將這些管理工作交給"管理公司",甲方不必增加工程師,但是"管理公司"必須增加工程師,因此顧問公司要求增加管理費也是合理的;這讓我想起"朝三暮四"的成語故事”(原有的意義、不是後來的意義);無論怎麼變,管理費的總額是不會變的。

只是"責任"變來變去/由不同的單位/人員負責而已。

(實質管理的工作內容不變、工作量不變、品質不變、怎麼可能節省管理的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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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簡單的說明一下甲方多幾個分包以後,主要會增加哪些工作?

甲方多一個乙方就多一份合約,合約規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就要派人執行;除了"成本、品質、進度、安衛、資訊等以外,比較麻煩的就是"乙方"與"乙方"之間的介面溝通/協調。

工程與工程之間總有一些"模糊地帶"需要甲方"依約"、"依工程慣例"協調/裁決;其他如"工程施工順序"也需要甲方協調.....凡此總總皆因甲方多個乙方所產生的工作項目,如果多幾個乙方,那就更有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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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除非甲方"降低管理品質",如果沒有"充分/合於條件"的工程師,最好不要試圖"分包/分很多乙方",甲方工程師"閒人不做,沒事搶責任來扛,吃太飽了/撐著?"

尤其糟糕的是:如果一家(或幾家)分包沒管好,是會影響其他正常的分包;問題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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