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也談BOT(2.權利義務)

***最基本的問題****

政府出土地,所以,任何土地的問題都應由政府主辦單位處理/解決。

同樣的道理,建商出錢,所以任何錢的問題都應由建商自行負責協調、解決。

這二項是BOT的基本條件,如果違背這個原則,就不成為"BOT"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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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人間事哪有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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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土地有地下管線經過,政府的主辦單位也許會要"廠商"順便辦理(廠商自己去向主管單位申請遷移)。大家都知道,主管管線的單位與你非親非故,你急他不急--一切公事公辦(好聽又不跳針),好了,很多公共工程就這樣"停擺"曬太陽;曬就曬吧,工程無法進行/進度延誤/增加工程費用(直接/間接成本),怪誰?根據前面的原則,當然政府要負責。所以,如果因此"廠商"要求政府賠償損失/增加工期。當然合理。

一碼子事歸一碼子事,不要跟其他的事混在一起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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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廠商出錢負責建造,首要條件當然是"廠商"要有"足夠的財力"。(很好笑吧。)

我想廠商資格審查第一要務就是:這家廠商有沒有足夠的財力興建?其他的以後再說。如果根本"沒有財力完成",其他條件說得再好聽也都是假的。

當然,我想:"足夠的財力"並不是指"足夠的現金"或是"足夠的自有資金"。有辦法,發行債券、融資、貸款、增資等等都是正常的辦法。只是,千千萬萬不可向銀行融資而由"政府"背書"。

如果,廠商"正常"的向銀行融資,銀行為了賺錢,沒有不同意的道理。銀行不肯借錢表示:經過銀行評估,這個廠商"還錢"有問題;既然有問題,政府背書根據什麼?根據政府的財經專家認為"還錢沒有問題?"所以背書?

還是.........?債留"老百姓"?

政府背書有幾個錯誤:

1.廠商財力不足,當初"資格審核"是如何通過的?

2.廠商財力不足,工程無法繼續下去,合約書是如何規定的?

3.說是"政府背書",哪個"政府單位"同意/認可"可以背書"的?

4.政府做呆人,可是拿全國老百姓"墊背"耶!!

5..........

寫到這裡就好了。

因為如此,BOT案已不是BOT案,應另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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