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官來函問問題,除了極簡易/普通的,我不太喜歡用那個"回覆"答問題。一則時間太趕,如果不一次寫完,下次就沒有機會了,一則怎麼可能長時間坐在電腦前打電腦/回答問題?總有事情要離開座位,所以,只要比較正式的問題,後來我就開"格子"來回覆,如此對大家都有好處。
*********這是問題(原文照抄)******
最近小弟要做一份有關工程趕工的報告,除了加班和獎金以外還有什麼方法?增加工作面又是什麼?請大大能替小弟解惑嗎,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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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我有沒有寫過"趕工計畫"?剛才回去看了一下目錄,好像沒有。(查下面這篇回應,看到了那篇趕工進度。)
我記得前幾天有個朋友在回應中說【我的工地前輩曾對我說,趕工計畫只有八個字﹝增加工班,增加工時﹞。】
我的答覆是:【可以增加一條:擴展工作面。例如:砌磚,以前是一層一層砌,趕工可以三班人同時三層一起砌,唯一的條件是要"工作面展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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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趕工進度"那篇文章中,有下列這一段:
當工程進度落後達一定的百分比時,為了能不影響完工,延誤工期、遭致處罰(延期罰款或解除合約),工地負責人必須重新編製施工計劃書、排列進度表,在一定的時間內,將施作延誤的工程完成,並將完工進度百分比,趕回落後的進度。此進度表稱之為趕工進度表。
一般來說,進度落後在0%至5%(不含)之間,工地責人必須切實檢討、了解工程落後的原因,並設法排除困難障礙,以期工程能順利推展、如期完工。
工程進度落後達5%至10%(不含),業主多停止計價,待工程趕工至進度落後百分點低於5%時,再予以計價。此時,工地負責人必須針對落後的現況、工地現況、資源配置情況等,作一番全盤檢討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新的施工計劃。此時,計劃書中所排列的工作項目、資源、分區、施工順序等與原定進度表如有重大改變,則必須將影響所及的工期範圍內的綜合進度作一番調整。也有人堅決反對修改綜合進度表,見仁見智,各有角度觀點,可依公司文化作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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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複上面一段,主要的目的是希望工程師先熟讀"合約書",弄清楚合約書之中與"趕工計畫"有關的規定;然後才可以有適當的對應策略。
我的意思是說:趕工計畫必須視"合約規定"選擇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來完成趕工,不是無論任何請況、千篇一率只有一個(一種)趕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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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寫趕工計畫的原因如下:
1、進度落後。這裡必須先說明一下"進度量化"的方法。我知道的、國內的工程計算"進度"多以"已施作完成的工程金額"除以"合約金額",所得的數字就是"完工百分比"。但是,何謂"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金額"?這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就以"計價金額"取代"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金額"。理論上,施工完成就可以計價,所以誤差有限。
不過還是要說明一下,這裡說的"計價金額"不包栝"預付款"、任何"扣款",而且要包栝"保留款"。
2、因為合約規定,進度落後,乙方就要接受甲方一定的懲處,因而遭受損失;乙方為避免損失擴大,所以以"趕工"的方式,將工程於一定時間內、將工程施工進度趕到合約原訂預定進度。
3、進度校核的基準點。這一點有幾種說法,一是:每個月請款計價時,由合約的現金流程與"計價金額"比較,如果差異落後超過合約規定,則依合約規定辦理。二是:依合約訂定的"里程碑"校核"施工進度",如有落差,同樣依合約規定辦理。
這兩個方法最大的不同,除了在於"每個月"校核一次與里程碑的"2-3個月"校核一次,在時間長短上有明顯的差異以外;另外還有一個最大的異同點就是:每個月是以"完工金額"與合約金額"比較,而"里程碑"是以"重要工程項目"是否完成作為工程進度超前、落後的基準(金額只是輔助)。
想了一想,我用"火車時刻表"(台北到新竹的區間車)舉例來說明"什麼是里程碑?"
火車時刻表也是一種"進度表"。規定每一段的"工時",司機必須依照進度表操控火車的"速度",依據進度表,完成任務。
9:20是開始日(就當作是9月20日好了,餘類推),第一個工作項目是:台北→萬華(就如同:整地),需時5天,所以完成日是9月25日*****;OK?其他類推。
假設每個月要檢討一次進度,就好像"每個站到達時間都要「對時」一般,若有延誤就立即要反應、懲處。優點是"立即知道"誤差"的時間,缺點是太"密集"。這裡所謂"每站對時"並不是不做,而是如有小延誤,不必大張旗鼓的寫"趕工計畫"(我想工地每週都有週報,小延誤只要下週設法趕一下就可以了,不必寫"計畫");但是,如有比較嚴重的延誤(例如延誤個十幾二十分鐘),就必須寫"計畫"了,因為那已經不是一列車的問題,而已經影響到別的車次的運作。
台鐵火車時刻表
地點 | 台北 | 萬華 | 樹林 | 板橋 | 山佳 | 鶯歌 | 桃園 | 內壢 | 中壢 | 埔心 | 楊梅 | 富岡 | 湖口 | 新豐 | 竹北 | 新竹 |
需時 | 0 | 5 | 7 | 12 | 12 | 5 | 10 | 7 | 5 | 6 | 5 | 6 | 5 | 6 | 7 | 7 |
0 | 5 | 12 | 24 | 36 | 41 | 51 | 58 | 1 :03 | 1: 09 | 1: 14 | 1 :20 | 1: 27 | 1: 33 | 1: 40 | 1: 47 | |
到達時間 | 9:20 | 9:25 | 9:20 | 9:32 | 9:44 | 9:49 | 9:59 | 10 :06 | 10 :11 | 10 :17 | 10 :22 | 10 :28 | 10 :33 | 10 :39 | 10 :46 | 10 :53 |
那什麼是"里程碑"呢?以上面這個"火車時刻表"為例,我們可以訂定三個里程碑,例如以"板橋"、"桃園、"楊梅"三站為里程碑。也就是說:每隔一段時間(視工程的工期長短決定,以間距不大於2-4個月有一個里程碑為原則),如此,在兩個里程碑之間,如有誤差,可立即機動調整(如同每週的週進度,如果某項工程延誤/而且影響其他相關工作項目,就必須列入重點追蹤項目,不是下週週會才檢討而是每日檢討),不必談懲處。
但是,到了"里程碑"那一點,就不允許延誤(不管延誤時間有多少),都必須依合約處裡。
一般,合約會規定懲處的三大原則:
1、罰款。
2、停止計價。
3、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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