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談到,甲方懲處乙方的方法有三:罰款、停止計價及解約。
暫停計價及解約都不必再解釋,倒是"罰款"問題比較多。(要不要談呢?........嗯...)
各個懲處的必要充分條件是什麼呢?
老實說,我當高幹以後,合約書的主文及一般條款都是我自己動手寫的(即使多數是拷貝以前的合約,我一定唸過、修正過,然後才會訂約),像現在這個工地,營造廠有問題來問我,如果是滿口"胡說八道",我一定叫他去讀合約,然後給他一句話:"合約是我寫的,有什麼問題,我比你還清楚!"
我一直勸工程師"讀合約",道理就在這裡。要死,也要知道是怎麼死的,要修理人家,也要知道我是怎麼修理你的!!
一般的合約書會訂定:工程進度落後5%以上(含)暫停計價;進度落後達10%(含)以上得終止合約。進度落後罰款總工程款之0.02%(此為參考數字,各個工程應有它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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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這裡,我們先回顧一下,搞了半天,濟公到底"西勒攻下?"
1、確認進度百分比的計算方式。以施工金額及合約金額換算。
2、確認計算/比較進度的節點。每月計價時檢討一次或遇到"里程碑"(MILESTONE)時檢討一次。
3、確認罰責。罰款、停止計價、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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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不到"合約規定"什麼時候要寫"趕工計畫書"耶!!
甲方要求你寫"趕工計畫",你就"頭雷雷,隨便他砍嗎?"先搞清楚合約中是否規定要寫趕工計畫?
什麼條件下,我要寫"趕工計畫"?
該如寫對我最有利的"趕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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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工程的進度管制是一個很普通又很嚴謹的工作,所以說"進度要落後到超過5%",我實在是"很難想像"。由計畫的"綜合進度"→"月進度"→"週進度"→日進度。然後,由檢討執行的"日進度"→"週進度"→"月進度"→"綜合進度";如果每個進度都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檢討、修正、再執行.......偶有延誤是難免的可是延誤到需要正式寫"趕工計畫"實在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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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話說回來,我也遇過二個工程因為工期延誤,所以後來真的是趕工趕得"昏天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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