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工作獎金/執行預算(2)

***(我想以前應該寫過"執行預算",我懶得回去查了。反正看官加減看/或是跟我一樣複習一下,如果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以"後者優於前者"的精神來比較。如果前者正確,那是我老朽/退步了)

所謂的執行預算就是

1.將"業主合約書"的工程項目修改為"工地執行"、"發包"、"採購"的工作項目。例如:鋁門窗拆分為:鋁窗、嵌縫、安裝、清潔、玻璃等項目。

2.將所有相同的項目集合。例如將1:3粉刷、貼磁磚、砌磚、地坪施工等等工作項目的"水泥"、"川砂"等等數量合計為一個項目、數量。

3.列新的/必須的工作項目。例如:清潔工、安全警衛、安全號誌/警示燈等等工程項目。

4.所有的項目單價必須依據"市場行情"編列,與合約單價無關。

5.其他

**********

有些公司以為:將"得標金額"扣除公司的稅管及利潤就是編製"執行預算"的上限金額。

基本上,在"正常的"情況下,觀念是正確的,實際運作上,這裡面的問題一堆。(以前應該寫過,不重複,否則會寫不完)。

**********問題一

營造廠的工地負責人有責任/義務編寫"執行預算"。但是,多數公司可能沒有執行預算,有的話,大概也是由"採發"單位編製。

沒有執行預算也就罷了。(沒有執行預算,不知根據什麼查核"發包單價"?工地的施工/材料數量?)

執行預算由採購發包單位編寫交施工部門執行,這就是"有權無責"有責無權"的例子。我個人比較堅持:哪一個單位負責執行,就由哪一個單位做"計畫"(執行預算就是"預算/成本計劃)。

**********問題二

執行預算由誰覆核?

我個人比較偏向:由負責執行的"工地負責人"編製,由"估算單位覆核"。我相信"自己編製計畫,自己執行;成果如何/自己負責;沒什麼好推諉卸責的。"

(這一段的權責我實在寫得踟躕,因為各個公司的採發制度不同,很難一以蔽之,加上"一塊肥肉"覬覦者眾,不好推論。所以寫個大原則。)

關鍵問題在於:

1.設計預算的工作項目,如果沒有"工料分析",如何改換為"執行預算"的項目及數量?

2.一個公司如果沒有"施工規範",有些項目的"工料分析"如何制定?

3.發包單價的填寫。如果公司有"市場行情"資料庫,那就簡單參考資料庫的單價為基礎,再加以修正即可。

4.數量確認。如果公司有統一的"計算準則"、計算程式,那一切就簡單化了。

5.確認的執行預算應經核可後據以執行,檢討、修正、結算。

這樣,"採發"、"施工"才有依據"評估績效"。

**********問題三

說來簡單,編製"執行預算"是營造廠"成本"控制的基礎,可是,我想知道,如果一個營造廠沒有基本的"規範"、工料分析、計算準則、市場行情資料庫,那麼,怎麼制定"執行預算"?

制定出來的"執行預算"又有什麼意義呢?

***********問題四

如果沒有"執行預算"、沒有完整/合理的"執行預算"或是沒有正式公開的執行預算,那"採發單位"的"來價"一欄如何填寫?

有些採發人員真的很天才,沒有執行預算、正中下懷,所有的"來價"一欄,不用(能)拆分的就依合約單價填寫,所以這些項目可能有賺/有賠、也就是說:發包單價可能高或低或與合約單價(來價)相同。

如果是需要拆分的,真的玩得很過分:

假設一個合約項目(合約單價X)在執行預算中拆成A、B、C三個工作項目,一般這三個項目會分別辦理採購發包。於是採發單位在申請單上填寫:A的來價為a元,B的來價為b元,C的來價為c元;理論上,a+b+c=X。事實上呢?a+b+c的總和一定大於X。所以,發包申請書上,多數的工程項目採購發包都是"低於來價"也就是說:公司都是賺錢的。

沒有人會去核對(check)發包申請單上的"來價"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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