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追加減的列表方式/計價時間

前面一些文章遲遲未能完成,主要是欠缺一些表格(砌磚進度、合約內容等等);我把那些製作中的草稿都丟在工地的電腦裡,所以回到台北一切失聯。最近我人又多在台北,所以只能徒呼負負。

應該copy到隨身碟才是;下回改進。

所以囉,只有新開題目,不是不願還債,實非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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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變更"(包括:設計及連帶的施工),原因及其他相關責任已談得很多,這裡不再重複;這一篇主要談的是"變更追加減的金額與原有合約的關係"。主要是:

1.工作項目該如何編列?

2.單價如何編列?

3.如何議價?

4.如何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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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項目該如何編列?

本來這個問題根本不是問題,可是有時有些案子(建築師或市主辦的工程師)可能為了"金額好看"一些(減少變更金額/避免被嘮叨),所以有些項目的變更"用度的(台語):用抵銷的":舉例來說:牆面貼20*20瓷磚,變更為20*25磁磚,為了省事,預算編製者/營造廠都也同意"單價不變"(假設數量差異不大或相同),因此就不列入"變更項目"。

這是不可以的。

請問:如果不修正"工作項目",施做時,直接將"20*20瓷磚的工作項目時"改貼:20*25"磁磚。那麼,計價時,如何計價?工程項目明明是20*20,貼的是20*25,照樣計價?(告訴我:20*20的完成面積在哪裡?)如果驗收時,不知來龍去脈的其他驗收人員(稽核、使用單位等人員)查覺時,如何解釋?

如果工程師以為"單價相同",甚至"變更後的瓷磚(建材)"比原有磁磚好(更貴)"。那是你說的。

第一,與合約不符,就不"合法";其次,說:「變更後的建材比較高級」,講到天亮,沒有人會相信(誰會相信?)。以前,我們有個銷售案,老闆不知何故將衛生設備更改為進口產品,我們通知已銷售戶,一堆客戶就是不要,他們根本不信"建設公司"會那麼好心,懷疑其間一定有陰謀,所以還是堅持用原有廠牌(當然,那也是國內知名大廠,東西也不壞)。

所以,簡單的作法,該刪除的工作項目/數量就清清楚楚的列入"追減項目";該增加的工作項目就列入"追加項目中"。一是一,二是二,不要搞成一池混水,只有幾個當事人嘹解來龍去脈,其他的人根本無法解讀;萬一出事,任你如何解釋/說沒有"弊端"?誰相信?

既然沒有弊端,為什麼自己要"設個陷阱"?留著給自己跳?

工程師啊!!有些與你有"競爭"的"朋友"、"同事"就唯恐你不犯錯,沒法排擠你,為什麼自己不謹慎行事呢?

就算是"上級交代",也應設法留紀錄啊!!

我無意說:社會是黑暗的,但是,我也不同意"社會一片光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千萬不要等到"被坑殺"了,才覺得"投訴無門"、跳到黃河都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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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變更追加減"的案子,主辦工程師都應該當作是一個新的工程案件來處理。也許工程師會說:許多小的變更/金額/數量都很少,營造廠說不定也同意吸收,怎麼辦?

小的變更還是要留紀錄。不管是留在"日報"、"周報"、月報裡,白紙黑字。複核或是核准的長官看不看不關你的事,我個人認為最好是一個月左右彙總一次,詳細說明"變更內容/數量/金額,如果營造廠同意吸收也要各方簽認/做成紀錄呈核(或是放在月報裡),如果需要議價也應一個月議價一次。以後萬一出事,將資料找出來,保證平安。(小心駛得萬年船)。

2.單價如何編列?

原則上,如果變更追加減的工作項目是合約原有工程項目簡單就依照合約單價。

以前我曾經討論過:合約原有的工程項目數量變更超過20%,可以重新議單價;這裡就不再重複。

新的工程項目當然就只有在議價時議定。

3.如何議價?

一般公司都有"議價權限"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工程項目的金額依大小由不同的人決行。如果無論大小都要由公司負責人決行,我也沒啥意見。反正工程師照規定辦理就是。

任何變更追加減一定都要有"標單":內容大家都知道:工程項目、數量、規格、規範。原則上,標單由"設計者"編製;如果設計者偷懶(小變更)委由營造廠編訂,設計者也要審核確認。

變更追加減與投標的標單最大的差異:

3.1.必須確認現場實際施工情況,有時,已施作的工程項目因為變更必須拆除時,就要付出施作、拆除及修復等三次費用,各種數量必須現場勘查。

3.2.已進場的材料,如果無法"退貨"(訂做或已部分施工),也應統計數量/不得追減。如果原合約訂定工作項目是"連工帶料",則應將未施作的工資部分追減。

3.3.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就"標單"工作項目及數量充分溝通,同時對施作方式及範圍也應取得共識。

4.計價方式一。

我常常碰到業主喜歡將變更追加減"的金額放到工程完工結算時才計價。基本上我是反對這個做法;我想這個做法有幾個意義:

4.1.對業主工程師來說,比較省事。無論是業主監工或是建築師監工/顧問監工,採用這個方法的原因就是想要省事/偷懶,說是要"省利息"那是免了。孰不知,這樣的作法問題一大堆。

4.2.最沒有問題的就是追加金額不大,影響不了財務調度大局,所以甲乙方都沒有問題。

4.3.假設不管追加減,施工期間只能計合約金額,那麼,如何計價?

舉例來說:刪除全部磚牆隔間/1:3粉光,改為輕隔間;輕隔間做完了,該如何計價?因為紅磚隔間已經取消,輕隔間又不准計價,營造廠該如何是好?

如果變更金額較大,營造廠有前除外,財務調度豈不發瘋?

無論是甲乙方的工程師都必須謹記:合約的計價精神是"實作實算"。如果變更追加減在合約書中另訂計價條款也就罷了,否則不應違背基本合約精神。要知,營造廠的財務調度因10%的保留款已受約束/限制,如果變更金額較大,一方面要付施作成本,另一方面卻不得計價,不是不盡合理嗎?

5.合理的計價方式:任何變更追加減於議價完成後應立即製作成合約附件,併入合約的計價單之內。所以,計價單應立即修正。並應依原合約規定計價。

這才是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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