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量精算式總價承包契約 (Measure and Contracts Bill Of Quantities Contracts)
二、單價承包契約(Unit Price 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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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於前面所說的二種合約(數量精算式總價承包契約、單價承包契約)倒有一些疑問:
一、我們先討論"時間"。什麼時間點是"已知規模/工程項目,而不能確認數量的?"
什麼時間點是:不知規模/但是已知工程項目?
1.根據我做"成本控制"及相對應的"設計過程"的經驗,工程項目要全部確定應該要等到"詳細設計"完成,才有可能全部確認。
(假設:設計過程分為:基本設計、初步設計、設計發展、詳細設計四大階段。)
如果要提前確定工作項目(包括工法、材料、設備等的形式/等級/單價),最快也是在"詳細設計"的階段(開始或是中間)。可是,這有一個缺點:成本控制可能會有問題。
2.如果到了"詳細設計"階段,有必要搶那幾十天的時間嗎?我很懷疑發包的目的不是為了"施工"而是為了決定營造廠商而後營造廠能派員參予詳細設計。
在台灣,提早發包,除非營造廠"偷跑",不然沒有建照是不可能開工的。美國(或其他國家)沒有許可,可以先施工嗎?下回我來問問我的同學(他在美國開營廠)。
其次,如果說是為了詳細設計需要"施工工程師"參予討論,這又不符"歐美"建築設計的設計原則(會有更改了嗎?那我真是脫離實務太久了,一點敏銳的感覺都沒有。)
二、如何決標?
如果不知道數量,假設"工作項目"已知,那麼營造廠只要填"單價"?那如何比較決標呢?
最簡單的例子:工作項目只有鋼筋、模板、混凝土三項。
甲營造廠:鋼筋:16000元/T、模板:600/平方公尺、混凝土:1350元/立方。
乙營造廠:鋼筋:15800元/T、模板:650/平方公尺、混凝土:1350元/立方。
丙營造廠:鋼筋:16200元/T、模板:580/平方公尺、混凝土:1320元/立方。
要給誰做?什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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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的淺見:
一、我們不討論"特例"、"特權",因為那些情況是"怎麼做都是對的。"我相信這二個契約形式是在一般情況下,可"正常執行"的。
二、這兩種契約必須與QS(Quantity Survey.量測)系統密切結合,否則是玩不起來的。
量測工程師依據工程專案的發展階段(開發→設計)分配預算/計算數量/確認品質及單價,到了詳細設計階段,預算應已有80%的可信度。
也許是為了某些理由,必須先行"發包"確認施工單位,所以採用這類契約。
三、我相信,發包時,工程數量由"量測"單位(工程師)提供填入標單,而投標單位依據標單填寫單價。這樣,不管採哪一種得標方式,都可以決行。
前面說過,如果是在"設計發展"完成時投標,數量應有80%以上的可信度;完工時再依實際施工數量計價,公平性還是存在的。
四、台灣不能採用上訴二種契約,簡單的原因是因為台灣沒有"QS制度",沒有經過國家認證的量測工程師。
歐美許多國家,量測工程師是由國家發給執照的。許多有關"施工成本"的確認是由他們簽認負責的,否則銀行貸款、保險等的金額會有一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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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以上所說純屬臆測、有隔鞋搔癢的感覺。
識者請勿見笑!!
正如前輩所言,我也覺得這兩種合約在台灣應該很少會被用到。﹝在台灣國情民風不同﹞
回覆刪除而我也只是剛好讀過關於工程契約相關的書,裡頭有介紹到這兩種合約,所以也僅知一二,但沒實際看過這兩種合約內容的實際條文。
雖然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我會試著回答看看,再不然就要回頭去把收到箱子裡去的書挖出來看有沒可以回答前輩問題的答案。
您先提問吧,我等著接球。
目前文章只看到「二、如何決標?」
回覆刪除我想我可以先試著文章中已經出現的疑問。
「已知規模/工程項目,而不能確認數量的?」例如某開發公司預備開發大型社區、例如說新店的大台北華城那種類型,但是不確定這推案的銷售情況熱不熱烈,是一次全部開發還是要先蓋30%測一下水溫?這種情況下,蓋一棟的成本多少營造廠可以算得出來,而這種情況的請建照通常也不會出狀況,加上社區開發的相關建設如開路安裝路燈牽水電等等,一開始都沒法百分之百確定要做多少,但都是可以預先估算得出來的,那這個數量精算式的合約類型就可以派上用場。
而單價承欖契約的情況就更少見了,這種合約的單價據我的了解都會訂得比較高,所以營造廠才比較願意接工程。這通常是用在搶時間的狀況,例如「救災」﹝所以沒時間坐下來慢慢畫、慢慢算﹞。例如某個重要河堤、道路、機場被炸了還是怎麼了﹝抱歉我的生活經驗實在讓我舉不出好例子﹞,為了人民的生命財產或是國家經濟命脈等等,政府需要趕緊補救回來,所以這種情況下,「要做什麼」也就是「工程項目」非常明確,但是工料要花多少卻不知道﹝因為沒時間算﹞,所以雙方確認了工料單價可以接受,就趕緊動工了。
至於「如何決標」這個問題,我覺得不是問題,因為有些工程甚至不用用到「招標程序」,例如開發公司可以直接找合作過的廠商談合約,就算用招標的方式也就跟總價承攬是一樣的「程序」不同的只是最後工程總價會變動。
至於公家案由於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所以「我認為」我們國內機關不太會採用數量精算式合約,免落人口實說什麼「圖利廠商」。
以上如何決標在講得是「數量精算式」合約的情況。至於單價承攬,因為很少見,所以我也不清楚,但是私以為,真遇有危難或緊急狀況,這是個對營造廠比較公平的合約。
工程合約形式太多樣了,採用的時機都不太相同,但最常見的還是總價承攬、統包兩個,其他都是針對特殊狀況衍生出來的特殊合約形式。
總之,總價承攬是「對業主最有保障」的工程合約形式,但也是「最花時間」的,因為建築師那邊要花時間把圖說弄得很詳細、數量估算要精準,招標後營造廠也最花時間計算的免得案子拿了就是賠錢的開始。所以後來的契約都是針對不同的需求所做得演進,無論是省時、或是求公平有保障等等。
前輩說到重點!國外招標與開標的重點人物就是Quantity Surveyor了,由於台灣沒有 Quantity Surveyor﹝我自己中文是翻作估算師﹞,所以在台灣一般規模不大的建案 Bill of Quantity 只好由建築師事務所他們自己來製作,因為業主也不會另外特別付一筆「估算」的費用,羊毛出在羊身上。所以可以想見施工預算書的編列可信度就不高。也因為如此,所以很多工程契約的形式在台灣就不太可行。
回覆刪除我想那位提問的網友應該是在書上看到的名詞而非實際上遇到吧?
以下是英國專門在制定制式工程合約的機構 JCT,他們網站裡所列出的合約種類可供大家做參考
http://www.jctltd.co.uk/stylesheet.asp?file=29072005094705
ps. 前輩先前提過的成本加利潤是 Prime Cost Contract,統包則是 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而標準合約﹝總價承攬﹞則是最前面那三個,依工程小到大分三個等級。﹝在裡頭也沒看到Unit Price Contract,美國的AIA http://www.aia.org/contractdocs/index.htm 裡頭也沒,就可見這真的是很少見。﹞
至於網友提到的﹝Measure and Contracts Bill Of Quantities Contracts﹞老實說我是沒看過這樣的名詞組合出現過,頂多看過 Measured Term Contract,但因為他有把中文關鍵字「數量精算式」打出來,再加上 Measure 這個字對到,所以我先前都是就我對 Measured Term Contract 的認識所講的概念,想說還是要跟大家澄清/確認一下。
以上為個人淺見,純粹書上讀來理論的再加上個人的理解,所以有任何錯誤的話,也請大家不吝於指正,謝謝。
老實說,這個問題本來我是拒絕答覆的。一是我不知道答案,二是我不知道答案的題目,年輕工程師"查詢"的目的是什麼?
刪除考試!?
滿地"我們熟悉的工作項目都已經"霧煞煞"了,問這種問題?有什麼好處??
何況,我一再聲明,我只對"實務"有興趣/下功夫,聽都沒聽過的,知道/不知道,又如何?
花了一堆時間/動用一堆人力,有答案了(假設),然後呢?哈哈一笑???對實質有何幫助?
了不起,確認QS的重要性,然後呢?還不是"無可奈何"。民國七十幾年我們開始談QS,公司也努力執行"成本控制"(簡單的QS),到今天,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