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預壘樁及安全支撐還有土方工程的合約中,付款辦法應如何訂定對甲方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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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寫這一篇文字來回答這個問題,有幾個基本理由:
一、我從進入社會以後,就未嘗一日離開"營建業",所以幹過甲方、乙方、丙方,那不是我能夠"自由選擇"的(除非不幹);我是不幹過,可是不是因為變成甲乙丙方的問題,而是"老子不爽,不幹可以吧!!"所以,我對"甲乙丙"方一向一視同仁:人格/專業不會因為是"丙方"而矮"甲乙方"一截,也不會因為是"乙方"所以人格/專業矮"甲方"一截;同樣的道理,工程師不會因為是甲方,所以就比較專業/人格就必較高尚.....,以此類推,這是所有工程師都必須謹記在心的。
工程師當"甲方"、"乙方"、"丙方"純粹是"運氣",與個人的"人格"、專業等完全無關。
二、同一個工程裡,無論是甲方工程師、乙方工程師、丙方工程師等,各有各的職責,但卻只有一個共通目標:「依約將工程完成」。所以我常說:無論是甲方工程師、乙方工程師、丙方工程師,大家是穿同一條褲子的。任何一方出問題,整體來說都是「工地的不幸」、沒有一方可以幸災樂禍/置身事外的。
我是覺得:無論哪一方出問題,到最後最倒霉的一定是甲方。信不信由你。
三、建立"協力廠商"的正確觀念。
我想除了"資本主"以外,所有工程師一定都同意"人才是公司最重要的資材"。
我想,每個工程師都希望受到老闆、主管的"愛護"與"重視";但是,工程師有機會"愛護"與"重視"別人時;本身做到這一點了嗎?是不是也輕易的/無心的踐踏別人?
台灣的營造業,多以層層分/發包為工作施工方式(少有自有工人/機具),這些"分包"美其名約"協力廠商"。
營造廠與"協力廠商"間的關係是什麼呢?工程師是否思考過呢?
我一直認為:無論是營建工人、甲乙丙方的工程師都是我們的"工作夥伴"、"衣食父母",必須善待他們,千萬不要落入"自古文人相輕"的框臼中。工程師有時候逆向思考一下,誰敢保證自己一輩子都當"甲方"呢?
四、合約基本精神:
合約必須是"公平公正的"。對甲乙雙方來說。
在合約的"權力、義務"範圍內,甲方工程師享有比較自由/優勢的空間,相對的,乙丙方工程師所受的"待遇"就比較受"壓縮",這是社會"壞的風氣"使然。
所以,即使合約訂得再公平、公正,執行起來還是會有偏差的。
我們常常看到"制式合約",有些是政府機關公佈的(如房屋買賣契約),有些到書局就買得到(租賃契約),老實說我對"法律"的文字實在是"無法度",雖然自信"國文"程度尚可,可是遇到法律條文還是投降!!所以,合約的"一般條款"還是請"律師"看過;技術條款才由工程師/高幹等人整合/調整/修正。
我一向要求工程師整合合約(技術規範)時,一定要做到"如果我是乙方/要我執行,也可以做到/也可以接受";千萬不可"自己寫的自己做不到/或是如果自己當乙方會罵得要死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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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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