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發包的方式與責任(上)

一般我們都知道:業主的發包方式有"統包"、"總包"二種;如果以"工程性質"不同,就可以分成"建築"、"機電"二包;如果機電工程比較特殊/數量/金額比較大,還可以分成"給排水"、"機電"、"空調"..等幾包;當然,也有建築工程因為進度(或其他考量)的關係,所以分成"擋土、基樁","結構體"、"裝修工程"...等幾包的;還有"業主供料(主要材料)、營造廠包工的發包方式。

如果以"工程款"付款計價方式區分,則有"總價承包"、"成本加利潤(設定金額上限)"等發包方式。

其他相關的發包方式,還有"指定分包".....等等。花樣百出、不一而足。

因為"發包方式"不同,業主要負的責任也會不同,道理應該很明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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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這裡,我覺得題目好像太大了,本來我只是想簡單的談談"業主分包方式不同/責任有何不同"而已。如果"方式"要一一說明解釋才來說明"責任"因此不同,豈不是又是長篇大論?想踩"煞車"好像有些問題,等我思考一下:該如何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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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又不違背我立這題目的說法應該是這樣:

愈簡單的發包方式,"業主工程師"(甲方)的負擔/責任就愈簡單/輕鬆;愈複雜的發包方式,業主工程師(甲方)的責任/負擔/工作就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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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多甲方(業主工程師)為了節省"管理及利潤"費用,而希望多分幾包(乙方)。這個觀念是正確的。

說明一下:如果甲方採"一腳踢"(總包)的方式將工程發包給一家營造廠(乙方只有一家),合理的,營造廠一定將機電分包給另一家"機電公司"(或是幾家/水電/空調分開),機電就是丙方;有些營造廠有"機電公司"的關係企業,即使如此,對甲方來說,這家"機電公司"仍是"營造廠"的下包,仍是"丙方";如果營造廠將工程分包給幾家公司(不管工作內容)那簡單的說"丙方"就會有很多家;像我們常見的"擋土、安全設施、土方、鋼骨、模板.....。如果丙方再將工程分包給下包(丁方),那丁方的數量可想而知ㄧ定更多;例如"模板"將"工"分包給幾個"工班".....鋼骨工程將"吊裝"分包給吊車公司"....。

其實,上述的"分包"方式是台灣"營造業"的工作習慣/方式,沒啥好意外的。

比較令人"意外"的是"一腳踢"的營造廠又將工程一腳踢給另一家"營造廠"(這家營造廠成為丙方,實際上要負全部責任/卻與甲方沒有合約關係),嗯!這裡面一定有"玄機"(100%),我們暫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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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法:與甲方簽約的分包是乙方;與乙方簽約的分包是丙方;與丙方簽約的是丁方....以此類推。甲方工程師有問題最好找乙方工程師,除非跟丙方/丁方工程師(工人)很熟很熟,否則不要冒失的去踢鐵板、惹出事端來。同樣的道理,營造廠的工程師(乙方)要找分包(丙方)談問題,最好也是找丙方的工程師;當然如果是"快樂"的事,找誰都無所謂,如果是要"罵人",還是找"工程師"比較妥當。

眼睛放亮一些,絕對不會錯!!工地各種人才薈萃,遠離"危牆"是工程師必備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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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分包"的問題。

我想:工程師(每個人)都會計算:只要工程多一層分包,業主就要多付一次"稅管",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稅管不要多算:7%就好,一層一層加起來--丁方跟丙方要7%,丙方跟乙方要7%(換句話說:丁方的7%對丙方來說變成7%*1.07=7.5%,加上丙方的7%,變成14.5%;丙方依此跟乙方要"稅管"也是同樣的道理....加一加,到最後,隱藏在乙方"單價"中的"稅管"一定超過7%、甚至可能高達10-20%以上。

甲方工程師ㄧ定覺得可惜啊!!直接"多分幾包(乙方)"就好了,何必讓中間"轉包者"賺一手"呢?

理論上是正確的,問題是:甲方發"一包"(總包/一腳踢)跟分很多包有什麼差別呢?(乙方亦如是--直接分包給丙方,不要有丁方....)。

就"稅管"來說,甲方如果將工程分得較細(依據工程性質),當然可以減少"層層稅管"的累計支出。(如果加上"層層利潤",金額更加可觀。)

問題是:要節省"稅金及管理費"省得下來嗎?稅的部分比較複雜,暫且不管;甲方"憑什麼"省管理費呢?真的能省管理費嗎(如果品質、進度等管理水準不變的話)?

本來最簡單的"總包",雖然營造廠分包給"機電廠商",但是"營造廠"還是要有專責"機電工程師"管理/協調機電分包,絶對不是放牛吃草、任機電分包為所欲為,這就是"營造廠需要"管理費"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甲方"將機電另行發包,營造廠就沒有必要設立專責的"機電工程師"負責機電工程的管理,那,誰管理"機電分包"呢?

甲方。

所以,原來"管理費"給"總包",要總包管理;現在只是"甲方自己管理","管理費"自己支出而已。實際上(金額)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差別是"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

如果甲方原本就有適當的(能力、專業技術、人數等)機電工程師,當然可行。如果沒有/或是工程師的人力、專業有問題,那所有與機電有關的問題/責任誰來承擔/協調/解決呢?

(續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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