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造的定位(一)業主篇

******來函照登****

我在書本上看到關於合約 有傳統d/b式-設計兼施工的合約 還有統包合約。請問 如果說設計跟監造是合一的話,那麼監造不就變成了統包的下包了,因為統包也包括設計的項目,而設計算是統包的下包。 那麼d/b式合約跟統包合約是否有這個可能性 就是施工,監造、設計合一;或監造是統包商的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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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你的問題,好像"繞口令"一般。d/b應該就是"統包"(我猜是:design/build;設計及施工。通常我們稱為TURN KEY,也就是說業主最後只要拿鑰匙開門就可以了,其他的全部由統包負責完成):傳統的施工合約稱為總包(GC/GENER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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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這個題目,我真是"煞費苦心"、朝思暮想,想了寫、寫了改...一直都不滿意,會寫成什麼樣子,我嘛莫宰羊。多多包涵。)

我們主要談的是"正常"的定位關係。像"建設公司"借牌"自己施工或"借牌"自己設計,這種投資----設計---施工之間的關係複雜,很難定位;那只有看"老闆"的想法了。

"監造"分為:

一、業主監造:

二、建築師監造:

三、顧問公司的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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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談業主的監造。

一般的業主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屬於"建設公司"之類/專業的業主;二是擁有類似"營繕單位"的企業;三是沒有營建專業人員的個人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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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公司"之類/專業的業主:

建設公司以"投資、銷售、租賃房地產/營利為目的",應該是對房地產的"開發、設計、施工、銷售等"很"專業"的公司。

正常的"建設公司",設計、施工、銷售等多發包給專業的"執行公司":設計交由"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繪圖/請照;施工交"營造廠"施工/申請使照;銷售交"仲介公司"企劃/銷售....。因此,在"執行"的實務工作範圍/層面上,建設公司的工程師是"摸不到邊"的。

建設公司為了確保"執行者"執行的工作內容能確實符合建設公司的需求,所以指派適當人選參予/協助/管理"執行工作者"的工作過程,以期望獲得合理的"進度、品質"。

在施工階段,建設公司指派公司內部的工程師參予該"施工"的相關作業,被指派的工程師對於該施工案來說,即為"業主監造工程師"。

2.二是擁有類似"營繕單位"的企業:

有些企業或是工廠設有"營繕單位"負責辦公室或是工廠的維修、保養、管理工作,因此當公司有新建廠房或辦公大樓時,有些公司想當然的就把營繕單位的"工程師"指派來負責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

雖然說,營繕工程與"監造工程"有小部分的雷同,但是工作性質、工作內容、方式還是有相當的距離;因此,有些公司就另外約聘"顧問公司"或要求建築師負責施工監造/管理工作。

即使如此,營繕工程師在新建工程一案中仍有一定的功能,這裡暫且不談;如果是負有指定責任的營繕工程師,定位仍是"業主監造工程師"。

3.三是沒有專業人員的個人或企業:

這一類的業主除非"固執己見";或是為了"能省則省"自己"苦幹";或是"放任不管";或是"相信專業",多數仍以"委託建築設計單位監造"或是"委託顧問公司"監造居多。

我知道許多這一類的公司(不要說個人了)根本沒有"監造"的觀念,也沒有"預算",所以,放任"施工單位"施作;唯一可以倚賴的就是"建築師"的監造。如果是公家單位,以我的經驗,如果設計單位(建築師)是國內幾家知名的顧問公司,他們選派的"監造工程師"專業技能還不至離譜,可是有些事務所所指派的監造工程師,真的是很兩光,這是後話,下篇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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