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監造的定位(二)事務所、顧問公司

建築師事務所與顧問公司的監造。

依據國內現有的相關法令及現有環境,要求建築師事務所指派合理的"監造工程師"是有困難的。這個題目讓建築師自己去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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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顧問公司"的監造,可分為二種情況:

一是顧問公司有"建築師",所以"設計"兼"監造"。這樣,雖然名義上似乎是"顧問公司"的監造,事實上屬於"建築師監造"。

二是顧問公司不負責設計執行工作,但是接受業主委託、負責監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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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討論上列三種"監造"並存時的位階:

1.以"建築法規"而言,建築師監造的位階最高,業主監造及顧問監造均不得挑戰這一區塊。所謂"建築法規"指的是設計圖說與法規有關的設計與解釋。

2.除上述與"設計法規"有關的事務除外,位階最高的是"業主監造"其次是"建築師監造"、再其次是"顧問監造"。

工程師(無論是營造廠、業主或顧問公司)都必須明確了解這個"位階"的觀念,在工地處理相關事務時,才不會"沙莫帳"(台語。意:捉不到頭緒),不知要如何處理,或是"鬧笑話"。切記!!切記!!

4 則留言:

  1. 所謂的"業主監造",在公共工程裡面屬於三級品管制度的一環...這時候業主就是政府機構,業主監造的執行者是公務員...
    據我所知,在這個環節蠻多弊端的...有些負責監造的公務員是「要吃要喝還要拿」,實在是吃人夠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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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説到這個,就令我心痛、痛心。不過也不是只有公務人員監造是這樣,有些"建築師監造"、顧問公司的監造也是"惡行惡狀"、予取予求....營造廠的工程師、工地負責人真是可憐至極!!不過話說回來,有些營造廠明目張膽的"偷工減料",也真是令人觸目驚心。唉!什麼世界!?
      我們還是"正面思考",因為有些監造公務人員、建築師的監造..."也還不錯,只是需要溝通而已。到底多數營造廠的"胡搞"也讓"監造"不得不小心翼翼、唯恐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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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說真的...我覺得台灣有很多制度的設計都是防弊重於效率...不知道是我見識太少、少見多怪?還是世界各國的監造都是如此?....
    我總覺得工程上的東西應該是一板一眼,有問題大家共同思考合力解決,這樣不是很愉快嗎?...可是在台灣的公共工程就會變成互相提防、勾心鬥角、推卸責任、追究罰錢....
    真是奇怪,很多老百姓自己發包工程都沒這麼多問題,工程完成後還賓主盡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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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錯,就如同你說的:
      1.國內的制度設計,防弊重於興利。可是,真正有弊端,一樣"和稀泥"了事。
      2.本來工程師就應該"同心協力"為完成工程而努力,無論是業主、監造、營造廠、分包、工人等都應如是觀。問題是:私心。為了自己的利益,自然胡搞瞎搞,到最後倒楣的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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