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有些不錯的營造廠,打死不做公共工程。不是沒做過,而是做過以後,逃得比誰都快!
民間工程就沒有那麼複雜。至少公公/婆婆/姑姑/嬸嬸沒有那麼多,而且那些人幾乎都是睜著大眼看有沒有機會大咬一口。
我說"來價"與"執行預算"無關,包括民間工程。為什麼?
一般來說,民間工程多是邀請標,也就是業主發函邀請具一定水準的營造廠來投標。所以一則家數不會太多,二則參加投標的營造廠不會胡搞瞎搞、亂投標。所以得標金額不至於太糟糕。雖然如此,我認為:負責的工地主任仍應好好將圖說重算一次,比較妥善。然後依算出來的工作項目及數量切實訪價,編定執行預算書。
一般大的/知名的建設公司(業主)大概還不至於玩什麼花樣,可是有些特殊的建設公司就會在數量上動手腳;我知道的就有建設公司的工程人員為了將發包預算控制在老闆要求的範圍內,所以將標單上的數量打折。因此包單數量經常著名:"僅供參考用",真是莫名其妙!(是否合法?有爭議!!)大陸的營造廠就不吃這一套,數量/金額做完了,就硬是停工。合約規合約,打官司業主也贏不了,這點,我心裡倒是滿支持的(別罵,至少少了偷工減料的疑慮,也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後果)。
有些是因為老闆關係特別好(或有暗盤)拿到的工程。如果有暗盤,老闆也不會告訴你,所以說要以來價打九折當執行預算?免談。
同樣的道理,老闆為了搞好某些"政商關係,所以低價(明知賠錢)接的工程,如果還要打九折當執行預算,執行的工地負責人不瘋掉才怪。
所以說,無論工程是如何到手的,負責施工的工地負責人都必須清清楚楚的自己將執行預算做出來。執行預算高於來價,想辦法縮減、遠低於來價,也不要高興,很有可能扣除暗盤,還是賠錢。
總而言之,一句話:工地的施工負責人必須確實明白工程的真正成本是多少?經上級同意後,對這個預算負完全責任!
當然,這裡又牽涉到採購發包的問題,是另外一個題目,老話一句:"有機會,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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