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綱要進度
1.1.製作目標
所謂綱要進度指的是一個工程專案在開發階段所提出的進度表。此時,整個工程所有的資訊非常有限,因此,綱要進度只能作為工期的概估,不一定能作為最後的定案之用。容許誤差應在20%範圍以內。
1.2.綱要進度表的用途:
一.作為開發時成本利息、施工費用等的計算基礎。
二.做為開工、完工、交屋、營運的日期參考。
1.3.工作項目
綱要進度表的工作項目一般採用下列第一階的工作項目名稱,例如以建築工程來說,大概可分為下列幾個工作項目:
一.基樁工程
二.檔土設施及土方工程
三.地下結構體
四.地上結構體
五.外飾
六.內裝
七.防水隔熱
八.庭園景觀
九.公共設施
上列工作項目僅提供作為參考用,各公司應根據自己的需要、觀念、公司文化,作適當的調整。
附表一、 二兩 個計算表格,可作為綱要進度工期概估的參考之用,所有公司可依據以往的所有工程施工記錄,訂定合於公司特性、體質的概估表格,容許誤差、製作方式等,均可自行訂定,據以執行,並於年終檢討時,定期檢討、修正。
1.4.製作依據
一.業主的工期限制
二.公司的自我限制
三.產品的限制
此一時期,所有的工作項目均屬假設,因此,多依結構系統、概算面積、樓層做為估算準則。
1.5.製作單位
工務專案負責人主辦。訂定後送工程單位負責人核可。
1.6.製作時間
開發階段完成時,配合開發可行性分析一同提出。
1.7.製作流程
工程專案負責人 工務主管
附表一鋼筋混凝土建築工期概算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 | 工期 | 備註 |
01 | 基礎工程 | 反循環基樁 | 1 隻/ 日 | 深度50公尺 以內直徑180公分 以內 |
衝擊樁 | 項次 |
| ||
02 | 檔土工程 | 鋼軌樁 | 100支/日 |
|
鋼板樁 | 10片/ 日 |
| ||
衝擊樁 | 0.5 隻/ 日 |
| ||
預壘樁 | 20隻/ 日 |
| ||
連續壁 | 1 單元/ 日 | 寬3~4公尺 深20~30公尺 | ||
03 | 土方工程 | 第一層 | 1000立方公尺/日 |
|
第二層 | 600立方公尺/日 |
| ||
第三層 | 400立方公尺/日 |
| ||
第四層 | 300立方公尺/日 |
| ||
第四層以下 | 300立方公尺/日 |
| ||
04 | 地下室結構體 | 筏基 | 25天 |
|
地下室 | 35天/每層 | 含支撐拆除 | ||
05 | 地上結構體 | 一樓 | 35天 |
|
二樓 | 30天 |
| ||
標準層 | 25天/層 |
| ||
突出物 | 15天/層 |
| ||
06 | 外飾工程 | 七樓以下 | 60天 |
|
十樓 | 70天 |
| ||
十五樓 | 80天 |
| ||
十六樓以上 | 90天 |
| ||
07 | 內飾工程 | 七樓以下 | 外飾完成後加30天 |
|
十樓 | 外飾完成後加40天 |
| ||
十五樓 | 外飾完成後加50天 |
| ||
十六樓以上 | 外飾完成後加60天 |
| ||
08 | 庭園工程 公共設施 | 小型或無庭園 | 30天 |
|
中等庭園 | 45天 |
| ||
大型庭園 | 60天 |
| ||
特殊大型庭園 | 100天 |
| ||
09 | 申請使用執照 | 一般建物 | 30天~45天 |
|
特殊建物 | 45天~90天 |
| ||
10 | 送水送電 整理交屋設備試車 | 七樓以下 | 45天 |
|
十樓 | 60天 |
| ||
十五樓 | 70天 |
| ||
十六樓以上 | 90天 |
附表二 鋼骨工程
項次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 | 工期 | 備註 |
01 | 基礎工程 | 反循環基樁 | 1隻/日 | 深度50公尺 以內直徑180公分 以內 |
衝擊樁 | 2 隻/ 日 |
| ||
02 | 檔土工程 | 鋼軌樁 | 100隻/日 |
|
鋼板樁 | 10片/ 日 |
| ||
衝擊樁 | 0.5 隻/ 日 |
| ||
預壘樁 | 20隻/ 日 |
| ||
連續壁 | 1 單元/ 日 | 寬3~4公尺 深20~30公尺 | ||
03 | 土方工程 | 第一層 | 1000立方公尺/日 |
|
第二層 | 600立方公尺/日 |
| ||
第三層 | 400立方公尺/日 |
| ||
第四層 | 300立方公尺/日 |
| ||
第四層以下 | 300立方公尺/日 |
| ||
04 | 地下室結構體 | 筏基 | 25天 |
|
地下室 | 35天/每層 | 含支撐拆除 | ||
05 | 地上結構體鋼骨工程 | 第一節 | 40天 |
|
最後一節 | 40天 |
| ||
其餘各節 | 25天/每節 |
| ||
| 樓板工程(DECK) |
| 10天/每層 | 自第三節鋼骨吊裝完成開始施作 |
06 | 外飾工程(帷幕牆) |
| 10天/每層 | 鋼骨工程最後一節開始吊裝時,帷幕牆開始吊裝。 |
07 | 內飾工程(輕隔間) |
| 帷幕牆完成後,210天全部完成. |
|
08 | 庭園工程 公共設施 | 小型或無庭園,中等庭園,大型庭園,特殊大型庭園 | 與內裝同時完成
|
|
09 | 申請使用執照 | 一般建物 | 30天~45天 |
|
特殊建物 | 45天~90天 |
| ||
10 | 送水送電 整理交屋設備試車 | 七樓以下 | 45天 |
|
十樓 | 60天 |
| ||
十五樓 | 70天 |
| ||
十六樓以上 | 90天 |
| ||
十六樓以上 | 外飾完成後加60天 |
|
附表一說明:
一、基礎工程、檔土工程無論採用何種工法,兩種工程工期合計最長不得超過90天。
二、反循環基樁另加前置工期10天。連續壁另加前置工期20天。其餘工法均另加前置工期5~10天。
三、前置工期工作內容包括:場地整理、機械進場組立、沉澱池、導溝設置等。
四、工期計算:
1+2+3+4+5+6+7(或8)+9+10=總工期
註.第七項(內飾工程)與第八項(庭園及公共設施)兩項可重疊施作,故於計算工期時,取其大值。本表所示數字僅供國內台灣地區一般集合住宅建築工程參考用。其他地區或其他國家,其他建築需依當地氣候、法令、資源供應情況、圖說困難度等,適度調整工期數字。
附表二說明:
A、如一、二層設計為鋼骨鋼筋混凝土時,一樓工期約需45天,二樓以30天概估。
B、內飾工程不考慮防雨水工程,可配合防火被覆於各層施作完成後,立即隨之開始施工。
C、內飾隔間(輕隔間),必須待屋頂防水工程及外牆施作完成後,方可進行牆板組立工程。本表所稱 210天,即指可施作牆板至完成可申請使用執照,需時約210 天。
D、屋頂防水工程未在要徑上,故未特別列舉。一般含屋頂突出物、女兒牆、防水工程等,自最後一節鋼骨吊裝完成後約90天,可全部完成。
***這一段工期計算方法據說有錯。還沒有空找出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