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營建管理的階段(發包怎能成為一個階段?)(一)

營建管理研究所博士班的同學"阿蒙"先生第一篇回應:

「我有針對契約總價與契約項目單價對業主及營造廠商的影響寫了一篇文章。懇請不吝指教。」

(文章有A4四頁長,看官有興趣可以自行點閱:)在文章中"談到一些有關"營建管理"的施行過程/觀念等等,我不以為然,所以沒有深入的回應/說明/檢討。

*****濟公的回覆*********

我讀了一下"大作",因為許多"立論"與我的"立論"基本上是相衝突的/矛盾的/不搭嘎的,而且,我懷疑你應該仍是"學生",多數立論/觀點是"老師敎的"/老師的書本寫的;如果寫的是"論文",我可以花時間一項一項與您/討論/檢討,但是那要花很多時間。

如果,有空/你願意,我們可以"好好討論"一下;或者,針對您的論點"一個一個"來談。

我一直強調:我對"花博"因為資訊不足,所以毫無興趣。臆測之詞,非我所願。

******阿蒙先生的第二篇回應*******

我的確還是學生,而且並沒有工程實務經驗,有的只是老師接計畫時,和公務員們開會的經驗。 撰寫該文的目的,並不是分析花博案究竟如何,只是分享我所學來的工程預算編列的知識。我本人並不在乎郝龍斌選不選得上。該文也與我的論文無關,不曉得,濟兄所提的「許多"立論"與我的"立論"基本上是相衝突的/矛盾的/不搭嘎的」,是那些部份? 感謝賜教。

******濟公如是說*******

「許多"立論"與我的"立論"基本上是相衝突的/矛盾的/不搭嘎的」。我必須澄清,我不是"大師",可是,有些"國內學者專家的論點"我覺得實在是"錯誤得離譜";我可以跟你討論,這樣,或許也可以修正我的錯誤。一篇一篇來,我們從"營建管理的階段、範圍開始"。如果引用你回應中的文字(或是名字),你同意嗎?

******阿蒙先生的第三篇回應*******

非常樂意讓您引用我的文字,而針對我的名字部份也可直接指名,我十分高興讓我自己的言論負責。

*****濟公如是說*****

我是擔心有人很在意自己的隱私權,所以必須徵得您的同意。對不起,因為"等太久了,我已開始寫了"。我會把"阿蒙"補上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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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這篇文章"成型"的來龍去脈。公告週知。

******本文開始*****

老實說:「自古文人相輕」,這句話一直是我的座右銘/戒律;所以,從來不敢"恣意"的批評他家之言。我相信,時間會解決一切。

本文只是"做學問"的研討,如果本文中有任何遣詞用字錯誤或是偏差,務請告知/原諒,我ㄧ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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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應自民國72年起,我因一連串的"工程問題"轉而開始努力探索"營建管理"。到民國79年開始"寫書/著論",一直到今天,仍努力不敢稍有懈怠。以前在建設公司,總是"指導"公司的工程師如何如何管控工程,雖然偶有工程師提出「計劃無用論」等等問題,也多在我的強制/高壓之下寂滅無聲;我也在外面敎課,可是"學生多是乖乖牌",有問題的真是鳳毛鱗爪。

近年,寫部落格,才算有一些"溝通"。不再是一面倒的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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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蒙兄說:「一個營建專案的生命周期有五個階段: 規劃構想(業主)、設計(工程顧問/建築師)、發包(業主)、施工(營造廠)、保固營運(管理公司/業主)。」

我不敢說我遍讀世界"營建管理"大師的論著,但是,確實也研讀了不少。約在民國80年前後,我就讀到國內有學者專家提出這五個階段的說法(我沒有注意是哪一位學者專家/要查一定查得到),雖然我深深不以為然,卻秉持"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各說各的,反正也無啥妨害。

但是,後來我經常遇到一些研究所的學生,無論是"寫論文"也好,畢業了/在工作上討論也好,多"敘述"這個理論。經常我只是笑一笑,反正根本不影響大局。

我的問題是:除了國內的學者專家以外,美、日有沒有學者專家提出類似/相同的理論/看法?(其他國家我完全不熟,所以"留白")。

老實說,我只見過國內的學者專家將"發包"當一個階段'放在工程專案中。其他四個階段,可能"名詞"不一,但是,我們不"以文害意",只要談的是"同一個東西",稱"ABC"或"甲乙丙"...都無關宏旨/都可以接受。

另外,阿蒙兄在各個階段後面加個括弧、寫的是"執行單位"(?)/還是有其他的代表意義(?),也讓我百思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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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討論,我為什麼認為"發包"放在"設計"、"施工"之間/成為一個階段是有疑義的?(還是要聲明:我們僅就"產"的部份討論,如果要加上"官"、"學",一方面我對那兩個系統不夠深入,另一方面也因"官"、"學"與"工程專案"多為"間接"/"管理"的關係,而且,越寫越大/大而無當亦非我所願也。

一、位階、工作內容不同,將"發包"與"開發"、"設計"、"施工"、"維修管理等放在一起是有問題的。

這是個大題目,我們稍後再談。

二、如果,我們認為"工程發包給營造廠"是很重要的工作,那麼,業主將管理工作"發包給顧問公司"、設計"發包給建築師事務所"、業主將專案銷售"發包給仲介公司"、"業主將完成的建築管理發包給房屋管理公司"......,這些"發包"算是什麼呢?為什麼獨厚"施工發包"呢?

我想,所有人都知道,我認為的四個階段:「"開發"、"設計"、"施工"、"維修管理"」都有"發包"這項動作。

開發階段,業主可能委託(發包)"土地開發公司"去"開發"資源。

設計階段,業主必須將設計工作"委託(發包)"建築師設計。

施工階段,業主必須將"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執行。

維修/管理階段,有的工程案以"銷售"為目的,所以必須"委託"仲介公司代為銷售。有的工程以"租賃"為目的,所以必須"委託"仲介公司執行"租賃管理"。有些工程以"自用"為主,但多仍"委託"房屋管理公司代為"保全"、"清潔"....等等。

單獨將"工程發包給營造廠施工"作為一個"階段",我認為是有疑義的/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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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管理的位階上,我們以最"通俗"/容易了解的方法區分,大致可分為三階:

一、業主(資本主。簡單講就是"出錢的啦",凡事可以發號司令/決定是否採行的人《或代表人》):可能是個人,公司,財團法人。

二、專業管理者(專業單位或是專業的顧問公司/個人):有些非營建專業的公司(如銀行、電子公司/工廠、百貨公司、旅館、醫院等),因工作需要,公司組織內設有"營繕單位";如果這些公司投資新建建物/廠房/住辦等房屋時,許多公司就以"營繕單位"做為"專案工程"的管理單位,我個人是覺得:"營繕"與"營建管理"差天差地、不是妥善/合理的作法,應該慎重行事。

非專業的公司為了管理專案工程,一般採行下列幾個方法:

2.1.委託"工程顧問公司"代為"管理"。

2.2.委託"設計建築師"代為執行"施工管理"(全程住點監造)。也有業主委託"設計建築師"以外的建築師代為執行"施工管理"(監造)者。只要"說好"就行。

2.3.委託其他"工程專業公司代為執行"管理"者。例如:建經公司、建設公司等。

如果是專業的建築投資公司(例如:建設公司、土地開發公司等),公司內部的各種"專業"單位(例如:工務部、機電部、設計部、開發部《企劃部》、銷售部等等)即為工程專案各階段的管理主辦單位;我說是管理主辦單位,因為他們不是"執行單位"。

三、執行者(開發、設計、施工、銷售、租賃、保全、清潔等實際執行的個人、公司、團體 )。

這一段,我想多數工程師都知道,我只將一些"眾所周知"的執行單位列出來,如有遺漏/如有需要,請看官自行添加。

3.1.開發:土地仲介公司、土地掮客、代書、顧問公司、建經公司。

3.2.設計:建築師事務所、顧問公司(因法規的原因,其實仍以"建築師事務所"承攬設計)。

3.3.施工:營造廠、工程公司。

3.4.維修管理:保全公司、清潔公司、房屋管理公司、仲介公司、代書。

(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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