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管理的階段(發包怎能成為一個階段?)(二)

上一篇談的是:發包及位階的問題。

我想,每一個階段都有「業主、管理者及執行者」三個階層,無論這三個階層相互關係如何,都不影響"階段"的完整性。

台灣因為法令規定的緣故,設計者必須為有"建築師執照"的建築師;施工單位也必須是擁有幾位"技師執照"的各級營造廠;如果是"銷售案",仲介人員也必須為領有合法執照的"仲介人員"。(小工程或小的裝修工程可能不受此限。)

至於"開發"的執行單位、大樓管理的"房屋管理公司"、保全公司、清潔公司等,有沒有類似的個人執照問題,我就不知道了。

以上所說是指"正常"、"合法"的狀態。以前(我想現在依然很多)借牌"設計"、"施工"的工程處處可見。以前"銷售人員"也沒執照的問題,建設公司由自己的員工銷售的也滿街都是。因為"不正常",這裡就不浪費篇幅去檢討了。另外,有些財團自己擁有"建設公司"、"營造廠"、"仲介公司"、"保全公司"、"房屋管理公司"....(部份或全部),事關企業的經營手法及"心態",所以也是千奇百怪/錯蹤複雜,因與本文無重大關聯、略過不談。

其中,比較特殊的是"開發階段"(真的很複雜),而且有些工作事關公司業務機密,因此多由資本主自己主導/掌控、公司自行辦理;有機會再專文討論。

我們把"階段"中的"工作定位"移出來,做為一個"階段",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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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以"工作內容"來檢討"發包怎能成為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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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管理的五項主要工作:成本、進度、品質、安全衛生、資訊。

前面三項應該沒有爭議吧;後面兩項之中,"安衛"是"生產事業"的專利(五項中,只有這一項政府/公權力大力介入/推行,想閃都閃不掉),應該也可以接受;"資訊"在現代則更顯重要,應該也不是問題。(我不浪費時間來檢討/說明了);有問題的是,有人加入第六項"研發",說來又是一大篇,知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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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對"營建管理"有興趣的工程師、學生等一定要有下列幾個觀念:

一、營建工程的"專案管理"是連貫的/不能切斷的(不能因分成"開發"、"設計"....等階段導致"管理工作"也分成一段一段的)。這一個觀念應該大家都有,可是"為什麼"、"如何執行";現實工程案例中,工程師真的這樣想、這樣做嗎?或許,更慘酷的請教工程師:如何做,才是"不切斷"呢?或者,問得更簡單一些:哪些"東西"不切斷?哪些東西是"從頭到尾"的?

二、營建管理包含四大階段,所以營建管理包括:開發管理、設計管理、施工管理及維修管理。

很多人以為:所謂營建管理就是"施工管理"。或者潛意識中將"工程施工"放在"營建管理"的中心位置。大錯特錯!!(我有些懷疑:將"施工發包"放在"設計"與"施工"之間、做為工程專案五大階段的一個階段,就是這種"潛意識"的顯現)。

我不敢說"哪一個階段"比較重要,但是根據事實與理論,以"執行成本"、"執行功效"來說,越前面的階段成本越便宜功效也越大;如果需要修正,越晚修正/變更,成本就越高/功效也越低。

我們舉個一般/平常的案例來說明:假設有個住宅區的工程,在開發階段結束時確定目標為:住宅、大坪數"(60坪/戶以上)、20層/地下3、預售;等到設計時,察覺市場的"大坪數"滯銷,所以開發計畫變更為"一般坪數""(30-45坪/戶);如果,設計還沒正式開始,只要將"開發計畫"的相關內容重新調整/修正,然後才委託"建築師"設計,所有增加的費用、時間...工程師自己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是等到"設計進行到一半/甚至已取得建造執照,業主才決心將"大坪數"改為"一般坪數",此時增加的費用就要多出"設計費"(無論是多少,總是不可能"白吃"/如果執照已取得,可能要付二個設計費);萬一,等到施工階段(因為市場/銷售成績不理想等緣故)業主才決定要"變更"(一堆人會哭無眼淚),如果只是"改隔間"/變更設計,那就要看"施工"已執行了多少來決定所增加工程拆除/修改的數量/費用。其他類似的情況,工程師可以自行想像/研判。

因此,我個人是以為:營建管理的四個階段越前面就需要越小心謹慎,千萬不可輕心/隨便,雖然說在階段之中"改來改去"所耗不多,但是"執行的人(單位)真的會叫苦連天;如果"跨階段"變更/修正,除非萬不得已,否則還是謹慎為宜。

前面,我們檢討了半天,"發包"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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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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