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

合約條款的優先順序及其他(1)

****來函照登*******(餅乾兄!!好好讀一讀!!)

希望寫問題的人不要介意登出,因為,這個問題是好問題,我就我所知的說明,不敢說是100分。

*************

一般而言工程慣例中,如果交貨之材料有爭議(消防用之一齊開放閥)。若依圖面、規範、合約何者順序為先?現按圖面送交貨品,型錄送審也經業主核定,現業主又要求需按合約內容送交,問題是合約中所列項目並無此種規格(16kg/cm2),且合約標的之消防栓箱,採水系統,撒水系統,泡沫系統皆為12kg/cm2,但位於管線末端之一齊開放閥卻要求為16kg/cm2.業主堅稱16k,但依圖面標示之使用壓力10k之規格即符合,請問此一問題,建議如何處理?

*****我的看法及說明*****

一般來說,合約條文互相矛盾時,會有下列幾個方法判別"優先順序":

一、後面補充的條文優於先前的條文(這是以時間順序來說明):

我想,一般的"合約文件"從"邀標"到"施工完成"有一大堆;先說明一個基本觀念:無論是"設計單位"、"發包單位"、"監工單位"、"業主"、"銷售單位"...所"公開"、"通知"、"協議"、"紀錄"、雙方"簽署同意"的"白紙黑字"、圖樣(包括設計圖、大樣圖、施工圖、製造圖等等)、說明、表格等等都是合約的一部份。

也就是說:無論是任何"圖說"、"規範"、"施工說明"、"補充說明"、"報表"、"計畫"、"送審文件"、"會議紀錄"、"連絡單"....都是"合約"的一部份!!如果是"銷售案",業主(包括業主委託的仲介公司)在報紙登的"銷售廣告"、發給客戶的"海報"、"銷平"、"說明書"等等對簽約的"消費者"來說,也都是"銷售合約"的一部份(廣告不實也會挨告敗訴的)!!!工程師千萬不要以為:開工初期甲乙雙方簽訂的那幾本"厚厚的、精裝的、雙方正式用印的正副本(白紙黑字的部份)"才是"合約";那我問你:其他的,算是什麼?可以"不甩"?"不遵行?不甩、不遵行的結果是什麼?

什麼是"合約"?工程師應該很清楚了吧!!

所以了,這一節是告訴工程師:所有的"白紙黑字"的文件,"收受、簽署"一定都有"年月日",甲乙雙方必須知道:"簽訂時間越後面的文件,具有的效力一定壓過前面的文件效力。"

所以,引申幾個觀念,工程師ㄧ定要記住:

1.1.所有文件無論是"發"或"簽收",一定要押"年、月、日"。一般工程師簽收時,多會押"日、月",那是不夠的,工程如果跨越幾個年度,有時回頭找文件會"不確定"是哪一年簽收的(我自己就受過這個困擾),所以,工程師啊!!發文或簽收時多押個"年",只有好處絕對沒有壞處。

1.2.工程師啊!!無論你是"甲方"、"乙方",收發一個文件一定要"謹慎、小心",千萬不要"隨便、任意而為"。所有文件都是合約的一部份,都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成本、進度、品質....怎能不戒慎恐懼呢?隨隨便便就"發文"或"簽收"的後果是要負責的;每次,我要簽收文件一定半開玩笑問說:「主要內容是什麼?不要害我被槍斃唷!!」如果是重要文件,我一定說:「先擺著,等我看完再簽。」工程師啊!!我對"擺譜"、"官僚"是深惡痛絕的,可是,"合約"這檔事,有些責任我真的扛不起/也沒資格扛,所以只有龜毛一下/小心總是比較好。

如果你是主管而不了解、不重視"合約",你已經具備"天將"的必要/充分資格了。

1.3.熟讀"合約書"。我一再勸工程師"熟讀"合約書,可是總是覺得:"效果等同沒有",真的讓我費解。

一般工地/工程會有爭議,主要原因就是"甲方"、"乙方"均不重視"合約書"。甲方認為:「反正"我是甲方"--說了算,你"乙方"能夠怎麼樣?」乙方呢?反正幹了乙方/骨子裡就"時時準備挨打"然後卻又心不甘/情不願的直罵"合約不公平/甲方不講理.....",難道這是常態?是"合理的"?不可改變的?

甲方"說了就算"?說到天亮我也不信。如果影響/關係比較重大,我(乙方)的對策很簡單:「請正式行文。」因為,甲方權力最大/你要怎樣我也無可奈何。但是,我不管你是監造、業主本人或是任何一位"自認是代表甲方的人",遇到這種問題,我的原則就是:「不要空口說白話,白紙黑字/簽名寫過來。」我就不信:「每一個"自認可以發號司令的甲方",個個都敢"白紙黑字"發文,因為如果出問題,文件拿出來,他可是要負責的。而且很多"假甲方"狐假虎威,說說就算了,真的要他簽字,他逃得比誰都快!!」

說穿了,一些"假甲方"真的有那麼大的權力?他在甲方的管理系統裡,職權也是有限的,有個"萬一",他一樣吃不完兜著走。

無論是"甲方"、"代表甲方"、"乙方"的工程師都必須了解:"任何前述的白紙黑字文件都是合約的一部分,都是雙方必須遵循的,都是代表雙方"負責人"正式簽署的,有問題,背後的雙方負責人是逃不掉的。"

也因此,如果事關重大,任何一方都可樣要求"發文簽字"的人必須是有"對等權利"的人。阿貓阿狗發文要你簽收,可以問他:「這件事XX知道嗎?」意思是:我可以問他嗎?我要找他確認!!如果你是乙方的工地負責人,你可以要求甲方的"正式窗口"發文(小監工的發文,可以要求上一級確認,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如果事關重大,應要求"公司"對"公司"正式行文。

當然,無論是上述哪一種狀況,乙方如果認為可以/能夠/勉強"吸收"因之產生的成本增加及工期,那我也沒話說;到底,這是人的世界。

*****************

下面這一段條文是我從"正式合約"中copy下來的,提供作為參考。

第七條   合約文件效力之優先順序

本合之各項文件敘述如有互相牴觸時,以已簽訂日期較後者為優先,如簽訂時間相同時,其效力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合約書主文

二、補充說明

三、投標須知

四、技術規範

五、一般規範

六、設計圖說

七、工程標單

 

10 則留言:

  1. 大大!一般慣例來說 合約是大於圖說...
    但是圖說與合約不符實際市面上的商品時,一般都會要求設計單位釋疑!
    甚至提供廠商。
    不過有些設計單位都會推說:我們也不知道,就網路上查的!
    這...實在令人火冒三丈! :(
    最後不得已就演變成互K的場面,哀哀~~

    回覆刪除
    回覆
    1. 老弟啊!!你的第一個"觀念就是錯的:"合約是大於圖說"這是什麼說法?我一直說"合約包括:圖說、規範....你的合約書中沒有裝訂"設計圖"?如果有,那"圖說"不算合約?算什麼?
      這個問題我以前談過,如果"仲裁"或是打官司,設計單位是要負責賠償的。

      刪除
  2. 可是...裝訂在合約後面的圖,不是等於合約嗎!?
    :-/

    回覆刪除
    回覆
    1. 是啊!是合約啊!那你說"合約是大於圖說"不是矛盾嗎?邏輯上來說:這句話的意思等於是:"合約大於合約(圖說)",我不懂。

      刪除
  3. 嗯...的確有點矛盾!
    如果是說合約大於設計單位提供的現場施工圖,那這樣會比較洽當是吧 :)

    回覆刪除
    回覆
    1. 還是錯!!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補充的圖說仍是"合約的一部份",效果甚至大於原有設計圖。拜託你把我還沒寫完的文章先讀一下,好不好?我還在文章前面注明:餅乾兄,好好讀一讀!!

      刪除
  4. 抱歉剛剛好好看過一次後,以前面的文字敘述來說:
    東西都送審過了!
    工地就是依照送審過後12kg/cm2的料件下去施工。(這已經合乎遊戲規則)
    已經照合約以及圖面10kg/cm2(是含以上嗎?),而...業主卻堅稱要用16kg/cm2的,這明顯不合理!!

    如果要在法庭上來說的話,文件都充足了...對方的送審合格文件也都在我們手上。
    這爭執點來說業主是處於弱勢。

    而且收發文,在法律上是有效用的!
    所以在遊戲規則(圖面!合約項目)與文字(規範!備忘錄)往來之間,陷阱以及文字間是萬萬不可輕忽。



    真抱歉!沒有仔細看過文章!!
    :D

    回覆刪除
    回覆
    1. 我是很認真在寫我的部落格,主要是要工程師建立正確的"觀念"。那樣,才有意義。

      刪除
  5. 無聲勝有聲~~~ =D>

    回覆刪除

公告

謹向大家報告一項消息: 各位網友,家父(部落格作者) 已於2011年3月4日早上11:35因病突發性腦部出血逝世離開。 我父親近年來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前年年底2009因身體不適就醫檢驗,經檢驗為自體免疫疾病引發血小板低下,經過住院及藥物治療後病情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