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談到"按圖施工",可是如果"問題"產生以後,工地居然靜悄悄,沒有任何回應/對策,除了工程師的"觀念"有問題以外,顯然工地的資訊管理系統有缺失/不完善/或是管理上出了問題。
我擔心的是:工程師根本搞不清楚「什麼是工程管理的資訊系統?」
"資訊系統"這個題目已經談太多了,這裡省略。我們來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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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同意:
一、施工工程師的水準參差不齊。
二、設計圖一定會有錯。(如果是"設計者"讀到這個"假設",希望不要生氣,因為我看過的設計圖"事實如此":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問題"、筆誤、兜不攏的地方。這個部分屬於"設計管理"。)
三、施工過程中有可能因為這些問題,已施工的"拆除重做"或是"圖說修正"或是辦理"設計變更",無論是哪一種型態,一定多多少少會浪費/增加成本、時間、人力等資源。
1、拆除重做:工程已經施工,無論是做了多少,發覺有錯誤、有問題,設計者說要"硬幹"的機率很小,一般多是停工,靜候設計者查看、讀圖後做修正。
所以說,在施工圖說將瑕疵修正以前,一定要經過設計者"圖說修正"及"設計變更"兩者之ㄧ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2、圖說修正:指的是"小問題",重點是"不牽涉/違反法規";如果與原先設計時依據的法規衝突,就只有向主管"法規"的政府主管建築設計的機關申請"設計變更"囉。這是:設計者必須向"法令"負責。
無論是否牽涉到比較大的"成本"、"工期",設計者都需要向"業主"或"業主代表"說明修正內容",不可以因為是芝麻綠豆的小事,就可以罷了。這是設計者必須"按圖施工/監造"、向業主負責。
圖說修正如果與"法規"無關,施工圖還是必須重新繪製做為"施工"的依據。最後在"竣工圖"中一次修正原有的"建造圖(也就是建築執照核准的圖說/業主依據發包的合約圖說)然後申請"使用執照"。
3、設計變更:
前面說過:只要牽涉到"法規"的問題,設計者就必須依法辦理"設計變更"---變更"建築執照"核准的圖說(也就是辦理"甲乙雙方"的合約圖說)。
乙方依據合約不得拒絕"變更追加減"。
這個型式最容易發生問題的是"工期"的問題。
如果"設計變更"是因"業主需要"而產生的,成本、工期的問題比較少;但是如果是因"設計缺失"而產生的,那"設計者"一定會死得很難看。不過,老實說:這一世人我還沒有看過因為"設計缺失"辦理設計變更的。一方面我想:設計者必然"精通相關法令",所以設計圖說"違法"的情事少之又少,加上政府主管機關人員的"審核"(這些人應也是熟讀法規)及"建築師公會"的查核,還要有問題,那真的不是"勾結"一語可以說盡/道破的了。
四、監造、設計、施工等工程師的定位(應扮演的角色與責任):
一個工地(工程)的工程師,大致可以簡單區分為:
1、甲方的工程師:甲方的工程師又可分為:
1.1.業主負責監造的工程師。
1.2.設計單位負責設計的工程師。
1.3.設計單位負責監造的工程師。
1.4.業主委託的顧問公司的監造工程師。
2、乙方的工程師:
2.1.工地負責人
2.2.主辦工程師
2.3.協辦工程師
3、丙方的工程師:
3.1.工地負責人
3.2.主辦工程師
3.3.協辦工程師
我所以不厭其煩的將上列工程師排出來,主要是因為這些工程師的"職責"、權力、義務不盡相同。無論在"施工"、圖說、變更、修正等等都有一定的位置,不可隨便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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