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條款的優先順序及其他(2)

 

二、越詳細的圖說優於比較簡單的圖說(這是以圖面的比例尺大小來說明):

前面已經說過:所有的"計畫"、"施工圖"、"製造圖"、"大樣圖",無論是一開始發包合約裡就有的,還是後來施工單位陸陸續續送審通過的,還是後來設計單位"補充的圖說",都是"合約的一部分"。

如果以"圖面"來說,時間越後面補充的圖面一定越詳細、比例尺一定也越大--應該多是"施工大樣圖";這些圖說,都是為了解決"現場施工的實際困擾"而繪製的,所以,所有的"規定"一定優於先前"小比例尺"的圖說,這一點應該沒有爭議吧!

由於是後來(如果是總包,此時已經確認整個承攬工程的工期及成本)增加的補充說明(圖說及規範等等),所以乙方必須特別注意這些"後續的補充圖說",如果與前面已訂定的白紙黑字的圖說"衝突"、"矛盾",一定要要求甲方"說明"、"解釋",如果影響成本、工期,而乙方根本無法接受,乙方應要求修正、甚至可以"拒絕接受";轉而要求甲方辦理"設計變更"--如此,才能辦理"工期"及"成本"的變更追加減。

**********************(這是合約書中COPY出來的,可以參考一下)*******

貳、合約文件

一、圖說修改

甲方有改良及變更原圖之權。如該詳細圖說發出後,乙方認為與原合約設計圖說不符,將增加額外的工作或材料時,須於五日內(圖說取得日隔日為第一日)提出書面異議,聲明應加之工料、工期、數量等,送交甲方審核後生效;否則該詳圖即認為與原圖相符,乙方不得再要求辦理追加。

********************

當然,做過"乙方"的工程師都吃過"甲方"的苦頭,說要"拒絕"、"抗議"也不是那麼容易;但是,我相信也沒有那麼困難,只要平心靜氣、好好的談,我相信甲方也很少會蓄意刁難。怕是怕"乙方不讀清楚原有的合約,等到"補充圖說"簽認以後、要施工發包了才察覺有問題,那時"生米已經煮成飯"*--成為眾所週知的事實,要相關的承辦人員承認"錯誤"、更正,就比較複雜/麻煩了(甲方工程師也可能被他的主管K)。

而且依合約(前面的合約例子/過了5天還談啥?),"追悼"日期已過,請自行處裡。

三、至於第三點有三項,我前思後想,實在不敢排"順序"--法規、理論及"喜好"。這三點真的很複雜。我們似乎可以分兩個階層來討論:

3.1.上階的就是不考慮"人"的因素,完全就事論事:

3.1.1.法規:我相信"建築法規"是一般人都會遵行的,所以設計圖中有蓄意"違法"的情事幾乎不可能,這個部分是所有有"政府發給執照"的技師、建築師等必須切實掌握/負責的,任何人都無法"代替負責"(包括業主、施工人員)。換句話說,如果設計圖說有任何"違法"事宜導致後續的"施工"必須拆除重做、延期等情事發生,所有的損失應當由"設計者"負責賠償。

施工人員如果明知"違法"(例如眾所週知的二次工程)還接受業主委託,後果只有自行負責了。不過我是希望施工工程師一定要告知公司主管,因為以後萬一發生任何"責任/後果"(例如被拆除或公司被記過等),工地工程師是扛不起這個責任的。

3.1.2.理論:說到"理論"就讓我對國內工程師的"不長進"感到憂心及厭惡。

我想百分之八十的工程師都會覺得/支持"學校所學的理論無用論"。這一點雖然我一再駁斥、一再說明,可是我看到的工程師多數依然固我:我問什麼,他什麼不懂!!

有時我生氣的問工程師:老闆為什麼要請大專畢業的科班人員當工程師?如果你在學校所學無用,請個工人當工程師有何不同?實務上一定比你還有用!!那你贏他的是什麼?是一張你認為無用的"學歷證件"!!

因此,我很少遇到工程師因為"設計理論"錯誤/有疑問而討論設計圖說的,當然不可否認:設計者有相當的"學術/理論基礎",所以要提出問題/要求"辨證"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倒是許多案例是"施工者""自以為是"、以"錯誤的經驗"修改圖說--這是"業主"監工/監造"最易犯的毛病,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3.1.3.喜好:這一點的重要性,我想當過主管的工程師一定都能身身體會。影響"設計"的喜好一是來自於"業主"、二是來自於"設計者";優先順序很簡單:業主大於設計者,而施工者根本不要談"個人感覺/個人喜好"。

有些乙方的工程師喜歡批評設計圖說的"造型"、機能、顏色、空間感覺等等,"批評"----誰也不能禁止,但是如果動手"改圖"那就不可原諒了。

我個人是覺得:美學是"沒有道理的"。(這是對一般人來說,如果是有"素養"的人一 定也會同意我的看法);談"美學"、"美學原論...?."哎呀!!有幾個人真正的透澈了解而且真正用於實務上?如果有這個人而且運用得"得心應手"我相信那個人一定是"世界級的大師!!"談何容易!!

所以,如果是"文件/材料送審",牽涉到"造型"、空間、顏色,(我是甲方"監造")我一定後送/請建築師(設計者)裁決/選擇,有人說我是"推事",事實上,我只是觀念比你清楚而已。

如果後來業主又要推翻建築師的意見,我想設計者除非非常堅持、設法說服業主以外‧也多只有"欣然接受"。

這就是我說的"使用者(user)最大"的道理。台語說:「得主人意就是真功夫」,此之謂也。

3.2.下階的做法就是考慮"人"的因素,但是,所有的事情如果考慮"人"的因素,我想各種千奇百怪的事情都可能發生,為了避免浪費唇舌,不談也罷。如果工程師遇到這種狀況,再說吧!!

四、最後一點,也是最"凶悍"的一點:依建築師解釋。

**********(這是合約書中COPY出來的,可以參考一下)*******

二、圖說不足

1、本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或有牴觸之處或圖說規定未盡詳明,而在技術上或習慣上屬必要之工作,乙方應照甲方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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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本來是寫"依建築師解釋辦理",我在寫合約時覺得不太妥當,所以改以"甲方"取代,事實上是換湯不換藥,乙方還是"挨打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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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到萬不得已,最好不要訴諸法律,但是真正逼不得已,也只有"請求仲裁"或是上法院訴訟了。

下下之策。

**********(這是合約書中COPY出來的,可以參考一下)*******

第十五條  仲裁

立約人因執行合約或違反本合約引起之任何糾紛、爭議之歧見,提請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依該協會商務仲裁程序成序實施辦法,以仲裁方式解決,提付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約之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留言

  1. JUN 大大所說的這新聞我也有在電視中看到
    但是它們是道路挖管路之後回填用的
    一般如果直接用土回填要再壓實
    那樣比較慢而且不比較不實在
    所以它們一定是用劣質混凝土
    那劣質混凝土回填道路應該是ok的
    除非發包時的合約有註明要用到有強度的混凝土
    它也沒有結構上的考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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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被你說完了。重點是:「除非發包時的合約有註明要用到有強度的混凝土」。至於是不是「沒有結構上的考慮」就不是我們"非設計者"所應該置評的。
      "按圖施工",否則就是違約。如果,我們以為如何如何就可以了啦,那麼,投標金額如何計算?出了問題,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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