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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以比較詳細說明"建蔽率"及"容積率",主要原因是解釋:為什麼要施行"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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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實施"容積率"以前,也就是只實施"建蔽率"的地區,一個區域、一個街廓、甚至一個都市的"總建築面積"是很難"正確估算"的。總建築面積無法正確估算,換句話說就是"總人口數"無法正確估算,因為人口數無法正確估算,所以"公共設施"無法有效的設計、預埋、施工。
我們舉個簡單化的例子來說明,會比較容易了解:
假設,政府要開發一個區域(假設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有10,000坪),簡單就當作全部是"住宅區"好了。在未實施"容積"以前,誰知道以後"蓋出來的住宅"總面積是多少?有可能部份是"連棟建築"(二層),有可能部份是四樓/五樓公寓、部分是七樓雙拼,也有可能是12層的電梯大樓,也許,還有可能有一些"超高大樓"。
我們再簡單假設/計算一下,可能的"總建築面積":
一、假設:2層連棟建築、5層公寓、七層公寓、12層大樓、24層超高大樓各佔1/5;最後的"總建築面積"大約是:
(1)、2層建築:2,000坪*60%*2=2,400坪。
(2)、5層建築:2,000坪*60%*5=6,000坪。
(3)、7層雙拼:2,000坪*(60%-2%*2=56%)*7=7,840坪。(法規:建築物超過5層,每增加一層,建蔽率減2%)
(4)、12層大樓:2,000坪*(60%-2%*7=46%)*12=11,040坪
(5)、24層超高大樓:2,000坪*(60%-2%*19=小於40%,採用40%)*24=19,200坪。(前面說過,建築物超過5層,每增加一層,建蔽率減2%;但是,當建蔽率因樓層數減至40%以後,不管樓層再增加多少,建蔽率不再下降。也就是說:建築的建蔽率,法規規定最低為40%。但是,如果是業主自願降低建蔽率,沒什麼不可以。)
(1)+(2)+(3)+(4)+(5)=46,480坪
二、假設全部蓋2層連棟住宅。
10,000*60%*2=12,000坪
三、假設全部蓋24層超高大樓
10,000*40%*24=96,00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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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所舉的三個例子,例二與例三是兩個極端(當然更極端的是只蓋一層或是更高的樓層。不要太極端,因為例二、例三的或然率已經夠低的了)。
A、例一的建築面積(46,480坪)大約略低於中間值。
B、如果,我們將例二(12,000坪)與例三(96,000坪)平均,平均值是:
(12,000+96,000)/2=54,000坪。
C、例二與例三(二個極端)的比例是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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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縣市施行容積率的建蔽率/容積率多有不同,我只是舉一般常見的/台北市的住三為例;雖然各縣市的容積不盡相同,但是一般多落於60%-400%之間,而住宅區最普遍的也多在225%左右。)
如果實施容積率以後(假設是住三,容積率225%),這個區域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是:
10,000坪*225%=22,500坪
與古早只施行建蔽率的建築面積相比對,大致可獲得下列的結論:
A、與二個極端的案例比較,容積率實施以後允許的最高建築面積約為未實施前最高建築面積的1/4。約為實施容積前最小的建築面積的二倍。
B、如果與平均數(54,000坪)比較,實施容積以後的最大允建面積約為平均數的1/2不到。
C、如果與例一比較,約為1/2。
結論:所以,實施容積率以後,都市的建築面積約為未實施前的一半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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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可以容納的人口數與"建築面積"有絕對的關係。
我們以5-10坪/人作為基準,可以換算出都市的允許容納人口數(偷懶一下,用7.5坪/人來換算):
上例未實施容積前的人口數約為實施後的二倍多。22,500/7.5=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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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前面的例子只是讓工程師有個概念:實施容積率可以比較精確的推估都市中居住的人口。不像未實施容積前,都市的人口數可能是:1,600 人到12,800人,相差約八倍。(我不知道政府主管單位是用人口數或是用"家庭數"來換算後面的資料,反正都不是困難的事。)
精確的推估人口數(家庭數)的目的:
一、預估公共設施的需求量。然後,據以配置、規劃、施工。
公共設施包括:道路、公園、學校等。
二、預估民生基礎建設的需求量,然後,據以配置、規劃、施工。
民生基礎建設包括: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瓦斯、電話......。
三、其他。
我不是這方面的學者專家,以上所提的項目、名稱、內容可能缺失ㄧ堆,不過,沒關係,因為那不是本篇文章的重點、這篇文章的重點是要讓年輕工程師了解:實施"容積"管制的目的。
如果像前面所舉的例子一般,在實施"容積率"之前,公共設施/基礎建設等幾乎無法"預估"正確的需求數量。不要說上限/下限誤差八倍,只要差個三、四倍,我想設計/規劃的人就有苦頭吃了。
想一想,人口數只要相差一倍,所有的管線(給排水、廢污水、供電、電信、瓦斯等等設施)就要差一倍,差個二、三倍,要如何規劃、設計呢?採高標可能因為"用不著"而造成資源的浪費,採低標,萬一不符需要又要擴建修改/挖路增設...。不僅擾民也是另一種浪費。
另外,因為居民人口的合理管制,公共設施及民生基礎建設能依理論及實際需要設置,自然能夠提升居住品質,就不再贅言了。
本來施行容積管制,對"建築物"空間/造型設計有極大的助益(不會都是火柴盒一般的建築),但是因為/建商/國民的守法精神不夠,而主管機關多把"百姓當賊"(老實說,這也不能怪主管官員,有些建商/奸商歪腦筋動得之快,真的令人瞠目咋舌/嘆為觀止),所以這個效益明顯不彰。
*****我的疑惑/題外話******
如果未實施"容積率"以前,我們將依據法規允許的建築面積分為九品(如前例中的:12,000坪到96,000坪)。那麼,實施"容積率"以後的允建面積約為九品中的第七品或第八品。也就是"下上品"或是"下中品",未免"品"太低了吧。
要知道,同一塊土地/建築面積減少,分攤的地價就相對提高/所以售價自然提高。
我不知道建築主管大員根據什麼定這些容積?減少公共設施/民生基本建設的投資/興建?
只說一項:台北市每個市民持分/享有的綠地,低得快要可以上"金氏紀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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