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照登********
發包營造廠有分總價發包及成本加固定利潤嗎?
二種有何優劣呢?各有何要注意的事項嗎?
若是採成本加固定利潤,則利潤大約是多少百分比呢?
營造廠的利潤有包含他們自己的管銷嗎?還是利潤是淨利呢?
********濟公如是說*******
其實,這些答案我以前都寫過。可能不夠詳盡吧。
前一篇尚未寫完,先就這個範圍寫我的想法。我想,這個可能比較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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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似乎必須對"總包"下個定義。
如果相對於"分包","總包"就是"承攬整個工程的施工作業"。
如果將"總包"解釋為"總價承包",就有"成本加利潤"等計價方式不同的其他形式。
我是比較趨向"總包"是"承攬整個工程施工作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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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總包多採用"總價承包"。
總價承包是一個工程經投標/議價以後,雙方(甲乙)同意一個施工總金額,內容包括投標文件所註明的"工程範圍"。除非有變更追加減,否則"總包"必須依約完工,而甲方必須依合約規定支付雙方(甲乙)同意的施工總金額。
總價承包,一般常見的問題想起來似乎還不少,我將記得的寫一寫:
一、調整單價:總價承包在最後議定總價以後,業主可以要求乙方調整各項工程的單價。原則是雙方同意為基準;一般來說:議定的總價一定低於原始的投標金額,如果乙方以全部工程項目的單價打折來調整總價是最簡單的方法,也沒什麼不可以;不過,最合理的方法應是採"建築師的預算單價"及業主自己的"預算單價"來調整"合約單價"比較切實。怕是怕"建築師"或"業主"自己的單價可信度不高,那就比較麻煩了。即使是這樣,針對"標單中"不合理的單價做合理的調整是有必要的(可能是降低,也可能是提高)。
二、"總價"範圍:所有的圖說皆為合約的一部份。這一點甲乙雙方必須明確了解,因此,在議價/簽約完成後,無論是數量與實際不符(多或少)、標單遺漏工程項目、雙方均不得再有異議而應按圖施工/按合約計價。
三、數量計算:所有計價數量均:依圖說計算",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現場丈量尺寸計價。
四、甲以雙方關係以"合約規定"為基準,以"風俗習慣"為輔。
五、除工程開始時簽訂的合約以外,施工過程中的"會議紀錄"、"連絡單"、各種書類表格經雙方同意者,均為合約的一部份;雙方必須切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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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國內的工程發包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採一般的"總包"--總價承包、實作實算,所以,很多狀況以前多多少少都談過,這裡就不一一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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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成本加利潤"的工程。
我相信,多數人都會認為:採用「成本+利潤」可以"保證品質"、"保證成本確實"。
保證品質,因為成本由業主支付,所以營造廠無須偷工減料。保證成本確實(對營造廠而言,保障利潤)所以可以減少支付營造廠"戴帽子"的費用。
不過,我想多數人應該也知道,一般成本加利潤的案子會訂有支出費用的"上限"(ceiling),避免工程費用無限上岡至落入失去控制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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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利潤的成本包括哪一些內容呢?我遇過幾個案子,有不同的作法。所以,我想這是雙方協議的問題。
一個案子的成本跟"總包"一樣,就是工地的"施工直接成本",舉凡:工、料、機具、設備、安衛等等皆為成本。必須透明化。我想:這種情況下,利潤就不是"淨利"而是包括"管理費"了。
另外一個案子則包括工地的工程師薪資/事務費等,其實這樣子利潤也不可能是淨利;因為公司的管理費也沒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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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遠一點來看"總包"及"成本+利潤"二種方案,我相信很多人會覺得"成本+利潤"是比較好的方案。
所有的成本"透明化",業主不必"擔心"營造廠的"單價"不確實;而且,業主也"保障"營造廠有一定的利潤,這不是一個很完美的工作方式嗎?
如果是這樣,為什麼要設定"上限"(ceiling)呢?設定"上限"的原因/理由是什麼呢?
這個"上限"是根據什麼設定的呢?
工程師啊!!您可以給我一個你自己都滿意的答案嗎(您當營造廠的老闆)?或著"雖不滿意,卻可以接受"(自己當業主)的答案嗎?
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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