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容積率"(上)

台灣地區實施"容積率"管制建築物的容積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了。成果如何?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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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北市政府放出"都市更新案"的容積獎勵擴大至二倍,似乎是一大德政。假設(只是假設)是德政,那麼當初施行的"容積率"是不是"苛政"呢?或者說:當初的"容積"是否太低/可以檢討呢?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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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跟年輕工程師簡單的談一談,什麼是"容積"?為什麼要實施"容積"?如何實施"容積"?其他的問題,就由工程師"自己去思考了"。

前面/一開始的問題的答案,麻煩工程師也一併"想一想"。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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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容積"?

古早以前,台灣地區的建築面積只受限於"建蔽率"、"面前道路的寬度"及"基地面積大小等"。當然還有其他的條件,我們不談那麼細,否則就是在上"法規"的課了。而且我比較"熟"的法規大概是民國70年左右的規章,離開事務所以後,法規躲我/我躲法規,至今多數相見似曾相識。

1.建蔽率:建蔽率就是一宗基地法規允許的建築物面積(投影面積)/基地面積的百分比。

我猜是為了保留一些"綠地"、"活動空間"、"防火間隔"等等原因,任何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蓋房子都必須依建蔽率的規定、保留一定的空地讓房子有喘息/呼吸的空間。

建蔽率與"土地使用分區"有絕對的關係。

古早的分區比較簡單,所有"都市計劃"地區的土地都劃分為: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文教區....而建蔽率因使用分區不同而不同。

例如:商業區式80%、住宅區是60%、工業區是70%......其他的我沒用過。當然還有一些細節、規定,時隔久遠,我也不是那麼清楚(不敢胡言亂語),工程師自己去查法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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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實施是與"建蔽率"的規定並行,也就是說:建築面積同時受建蔽率及容積率的限制。

實施容積率的地方,除了"建蔽率"不變以外,增加"允許的最大建築面積"的規定。幾乎所有的分區也隨著容積的實施,變得更精細。例如,住宅區分為:住一、住二、住三、住四;好像住三還分為:住三、住三之ㄧ...。商業區也分為商伊、商二、商三、商四等等(其餘的詳細規定我也不是很清楚。)

住一的建蔽率還是60%,容積是120%。簡單的說法就是:100坪的土地,必須保留40坪的空地,建築面積只能蓋60坪。100坪住一的建地,假設每層要蓋60坪,最多就只能蓋二層(60%*2=120%)。如果每層蓋40坪,最多就能蓋三層(40%*3=120%);每層30坪就是4層樓(30%*4=120%)......依此類推。

最常見的"透天厝",通常分區是屬於"住三",容積是225%;如果以建蔽率60%來興建,則1、2、3等三層加起來是60%*3=180%,餘下的225%-180%=45%用在第四層,因為第四層的面積較小,所以我們常稱透天厝是"三樓半"就是這樣來的。

其他各式各樣的分區,意思完全相同。這就是"建蔽率"與"容積率"並行。

2.面前道路及基地面積:這個部分我真的搞不清楚了。70年到現在,法規修正不知已經過多少次,加上中間有"開放空間"的施行與廢止,所以,對於這一塊,我真的是一片荒蕪。對不起。

不過,影響這一篇"淺說"不大,所以,我也懶得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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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以比較詳細說明"建蔽率"及容積率,主要原因是解釋:為什麼要施行"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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