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容積率"(下)兼談"都更"容積加倍

如何實施"容積率"?

以前台北施行容積率時,因為我根本搞不清楚"容積率是西米挖哥"(台語。啥玩意兒),所以找了一些美國的教科書及文獻來讀;很慚愧,似乎沒啥心得。

我只記得當時(一直到現在)對書中所說的"施行容積率是「警察權」"、一直迷迷糊糊的/弄不清楚什麼是"警察權"。因為,當時我對台北市的容積率實施採取依行政區、分期實施,一直覺得「不公平、不公正」。

哪有一個都市政府執行公權力還分區施行的?尤其影響老百姓的權益這麼大的政策,實在令我不解。但是,到底我也無能為力,懷疑歸懷疑,我也沒有追根究底、研討下去。

我的疑問是:如果我的土地在"立即實施"的行政區,我只有眼睜睜的看著建築面積一下子掉落谷底。而如果我的土地在其他(可能是隔一條街而已)行政區,我還可以"搶照"(趕緊請人設計/掛號,依舊法保住建築面積);當年建管處一堆建照申請、掛號擠得頭破血流就是這樣產生的。

(你相信那樣的設計品質會好到哪裡去?)

無論如何,為什麼「我的財產的價值要先被打壓?」平平是台北市民、平平是同一個"建築主管單位"----建管處;分期實施的理由是啥?我比較好欺負,是不是?

我一直想不透。(到底我在台北市沒有一平方公分的建地。所以,只是心裡想一想而已)。我倒是想過:如果我來控告"台北市政府",不知有沒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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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北市政府發新聞稿說: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要擴大到二倍,我們來討論一下:

條件之ㄧ是屋齡三十年以上,面積要六百多坪。

三十年以上?那就是民國69年以前蓋的房子了。民國60年代,台北市的房子多是二層連棟、四樓公寓、五樓公寓;七樓以上/有電梯的大樓要到60年代後期才逐漸興起,所以不是多數。

如果以原有獎勵的容積來說(1.5倍),合建的結果,除了新建房屋"銷售單價"提高/增值以外,原有住戶(所有權人)更新後獲得的建物面積幾乎不可能增加(原為二層建築除外。只要是三層《含》以上的建物更新,有也只是"公設面積"增加/同時也增加"房屋稅"而已),實在說不上有什麼"充分的誘因"。如果所有權人根本就打算"自住",我更看不出推動更新的說服力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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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都更"的容積擴大為二倍,即大約為:225%*2=450%。仍略低於案一的面積(46,480),跟平均值比較(54,000),還有一段差距。

工程師ㄧ定要注意,前面我舉的例一與平均值都是很粗糙的數據,僅供參考。如果有更精確的統計/分析數字,當然以其為依歸。

不過,無論如何,我是認為:台北市的容積有問題。想一想,如果台北市的住宅區全部只能蓋(建蔽率60%)三樓半─5樓,不是很幽默嗎?

以前我列舉過算式,計算「土地價格與房屋售價」的關係。台北市的地價動輒上百萬/坪,二、三百萬/坪的土地已是司空見慣/毫不稀罕,光光只算地價,一坪建坪要分攤的地價低則40─50萬,高的可能上百萬,請問:如何壓低房價?總不能要建商"賠錢"出清吧。(別忘了: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何況,建設公司又不是慈善事業。)

所以,近代許多預售屋拼命灌水(增加公設、雨庇、花台;露樑...)為的也是設法增加銷售面積/分攤地價/壓低銷售單價,多賺多少是另一回事,至少售價不會嚇死全部的消費者(雖然已經嚇死不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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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的"空地"除了有問題的/公有的土地/大財團持有的以外,已經少得可以數得出來。所以,都更是勢在必行的工作。而都更名為獎勵"容積",事實上,與"調整"容積有何不同?只是為了整體利用,所以多一個面積的限制條件而已。

誰曰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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