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樣談得差不多了!(事實上,我是一邊想一邊寫,所以可能顛三倒四。無所謂,有問題,請告知!!)
談談放樣計劃--單項工程施工計畫。
1.計畫製作者:國內的放樣施工執行大致分成下列幾種形式:
a.由營造廠工程師自行放樣(無特定人選):
b.由營造廠特定工程師負責。
c.外包放樣小包。
d.包給模板施工者。
如果是前二者,放樣計劃當然由營造廠的工程師負責編寫,工地負責人複核,甲方派駐現場工程師核可(至於甲方是否需要將單項施工計畫後送公司裁決,依各個公司習慣決定。個人比較偏向授權派駐工地的工程師決行。)
如果是後二者,理論上由承包公司負責編寫。但是,以國內的情況來看,要小包寫放樣計畫可能有實際上的困難。所以,還是由營造廠的主辦工程師協助小包邊協,比較可行。仍然由營造廠工地主任覆核,甲方核可。
2.製作日期:必須於工地開工前,甲方完成審核。道理很簡單,放樣計劃沒完成,如何開工?所以說,放樣計劃是預備工程/假設工程的一部份。這裡面,希望甲方工程師有個正確的觀念:與營造廠的工程師不是對立/敵人,而是同舟共濟的對手。所謂對手就是互相競爭、互相勉勵、以工程順利完成為目標的團隊。所以,一方面甲方工程師可以協助乙方編寫計畫(不要坐著,非等乙方計畫全部完成/裝訂成冊才看。)、如在編制計畫過程中有問題/意見,立刻討論解決。所以應該是:乙方計畫編製完成,事實上也等於甲方業已審核完成(如要後送,那是另外一回事。不過如果明定甲方需要後送,也應協調審核時間;不過重點還是認清雙方立場,比較容易處理雙方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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