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再談公設/私有面積(3)

談公設/私有面積,不得不談到"建築面積"、"所有權狀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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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狀面積"不是我的專長,寫出來徒惹非議、還是由專業人士去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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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談我比較"了解"的建築面積。(只是比較了解,不是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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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公設造價比較便宜,所以應該...........。十足的外行話。

我們說過公設的內容。說公設造價比較便宜,不知根據的是什麼?地下室造價便宜?門廳/梯廳(電梯間)造價便宜?別說笑了。(這個問題,必須詳細分析而且問題多多,有機會,另文討論;如果,"高晨"的時光機兄來答覆會比較精彩/正確。)

因為公設的造價便宜,所以可以"定價"比較便宜」,這句話我個人肯定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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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築面積"與"銷售面積"的關係,根據"建築師事務所"的統計分析,權數約為1.6-1.8。

A、1.6是比較合理的數字。

B、1.7略高。

C、1.8已有些不正常。(除非有其他的容積獎勵。不過,可能超過這個數字。)

用法大致如下:例如住三的土地100坪(容積225%),依據法規設計結果,允建面積約為:

100(坪)*225%*(1.6-1.8)=360-405(坪)

也就是說,100坪住三的土地合法的可以設計的銷售面積約為360坪至405坪,當然是包括私有面積及公設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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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所說的是指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應有的權數。如果加上其他的/合法的辦法/條例:例如增設停車位/符合獎勵辦法亦可增加容積。

還有就是近年流行的"都市更新"也有一些獎勵辦法,都會影響/提高權數。

容積轉移那是另外一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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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這裡,其他的,想到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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