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2)型態CL0104

     發包的種類望文思義,不需再做解釋。

    發包的型態,倒可以花點篇幅說明一下。

    一、設計發包:建築設計工作包括:

           1、設計。設計階段又可分為基本設計、初步設計、設計發展及詳細設計。

           2、監造。

           要分析說明這些,主要是:如果一個事務所全部承攬,當然沒有問題,全部都是他的工作。但是,國內一般可見的是設計建築師與監造建築師分開發包;也就是說,設計是一位建築師,施工監造是另一位建築師。

           另外一種型態是國內建築師與外國的建築師(在台灣沒有建築師執照者)合作,會產生:基本設計及初步設計主要由外國建築師執行,國內的建築師事務所主要執行的是設計發展及詳細設計。

           台灣的建築師與大陸的設計院合作,大概也是採用這個模式。只是變成:台灣的建築師主要負責基本設計及初步設計,而大陸的設計院負責設計發展及詳細設計。

            上面所說的合作方式,由於法令規定的原因,在台灣,主合約還是與台灣的建築師事務所簽訂,與外國建築設計者簽的是附屬合約;詳細情形,我也搞不太清楚,雖然當年我們公司為了一個案子曾經委託外國的建築師設計、國內也有一家知名的事務所配合,只是當時沒想那麼多,所以沒有設法清楚細節。

           另外,我們來討論一般建築師設計合約的內容包栝:水電、空調、結構、外牆、內裝、庭園景觀等等。事實上,建築師沒那麼厲害,通常他有一群合作夥伴(公司或個人),一些比較專業的項目就轉包給專業公司設計。所以有些業主會將設計合約再拆分,例如將結構設計獨立出來發包給結構技師,其他類似的還有:庭園景觀、水電空調等等,那只要建築師同意,也是可行的。

           這裡會談到指定發包的問題,因為不只是設計有指定發包,施工發包中更有可能(或更常見)指定發包;我想我們找個地方再好好談一下什麼是指定發包?指定發包的權利義務是什麼?指定發包的優缺點?

二、施工發包:

       如果各位讀完前面的設計發包,施工發包就更容易了。只是許多書本喜歡用一些專有名詞來說明發包的型態,所以這裡我們也引用一下,至於英文對照,我儘可能也註明一下,避免誤會。

       1、總包(general  contract)簡稱G.C,就是工程全部承攬,再沒有其他的平行包商。這在一般比較小規模的建築工程常常可見。

       2、統包(TURN-KEY):這種合約是總包加設計。意思是廠商不僅負責施工還要負責設計工作。通常這種案子都是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廠合作一起投這個標。

       3、與設計發包相同,工程發包依專業不同,分別發包的情況更是普遍。例如將工程分成機電、空調、建築三個大包者司空見慣;有些單項工程因為數量大、或是一些設備與建築工程無直接(密切)關係,單獨提出發包的也比比皆是,例如:廚具、電梯、衛生瓷器設備、石材等。這些承商成為平行包商,平行者,地位對等、無從屬關係。

三、銷售發包:

       這裡指的是預售。預售工作可分為二大部份:一是廣告企劃,一是現場銷售。

      一般比較正式、有規模的房屋銷售公司可同時承攬這兩項作業。業主也可將此二項拆開,分別發包。

四、大樓管理發包:

        這項工作比較單純,多由一家公司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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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談的是一件工作(工程),發包的各種常見型態。

        到底是一腳踢(發總包)的方式比較好呢?還是分得越細越好? 這有得談的,下一篇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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