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包一系列文章引出來的第二篇插花文章。 我先把標題寫好,有空依順序寫過來。
工程施工產生"監督付款"的原因一是:營造廠(施工廠商)財務發生問題、周轉不靈、跳票時,施工廠商(營造廠)仍然負起責任,積極處理公司的財務問題;此時、他們所承攬的施工案件如果尚未完成,勢必遭受拖累--工程款可能被挪至他用,造成工程施工無法順利進行的窘況---為避免發生一些業主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而營造廠(施工單位)仍未倒閉(仍可開立發票等憑證時),可採取的一個權宜措施就是"監督付款"。
監督付款的先決條件是:
一、營造廠(施工單位)執照依然有效。
二、營造廠(施工單位)依然可開立發票等憑證。
三、營造廠(施工單位)同意"監督付款"。
所謂"監督付款"是:原來,營造廠計價時,業主依其完成工程數量、金額等及其他合約規定條款計價給營造廠,至於營造廠要如何支付給他的分包或如何運用,與業主無關。但是"監督付款"就不是這樣了,營造廠計價時,必須提出完成工程項目的金額、數量及施工分包應得工資、材料款等明細(業主工程師應與各分包核對無誤、確認後送回公司),業主依其明細開立支票直接指名付給各個分包(包括工資及材料款);其實不是直接付到分包的手上,而是付款當天,由甲方(業主)工程師會同乙方人員(營造廠授權之代表,一般多為工地主任)及丙方(分包)依各個分包合約規定分別具領甲方開立的工程款,支票由甲方交給乙方代表然後當場直接交給丙方簽收(炳方向已方簽收,同時,乙方向甲方簽收)。
"監督付款"有一些原則必須知曉:
一、監督是指甲方監督乙方將工程款用於該項工程,不得移至他用。
二、所有合約並未解除(甲乙雙方及乙丙雙方)、失效,所以仍應依合約行事。但是,甲乙方的合約有關計價付款的條文會因"監督付款"而修正:
1、工程實作實算(依乙丙方合約單價計價),不再有保留款。
2、業主付款項目,可能包括乙方工程師的薪資。
3、已發包項目,除有違約情事外,甲乙方均應依約繼續執行。
4、乙方未發包工程項目,甲方有權介入(視情況介入,以不影響工程進度、成本、品質為基本原則)。
5、乙方工地負責人應將未發包工程項目製作發包計畫,並獲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地負責人應製作工地財務計畫,明確說明工程預估支出及現金流程。
三、工程完工,如有結餘,仍屬乙方所有。但是因為乙方已有一些債權人,所以施工中,可能會接到債權人要求法院行文查封工程款的公文。事實上,只要公司正式回文告知法院: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未結算,所以無法計算屬於乙方的工程款(結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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