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預算有許多種。一般建設公司(業主)多以建築師的預算為施工發包預算。
事實上,能夠稱是"施工預算"的應該還有:1、建設公司工務部門的工程預算。2、營造廠投標時的標單預算(假設有三家投標,就有三種預算)。加上建築師的預算,至少有三種"施工預算"。
我們不要花太多的時間在這三種施工預算的比較、說明;因為一談又是一篇。不過我倒希望年輕工程師自己去比較這三種預算的異同點,至少從這三個角度:1、工作項目。2、數量單位、3、數量。
無論如何,決標的預算對建設公司、營造廠來說,都算是真正的施工預算。因為施工過程中可能會有變更追加減,所以只能稱"施工預算",不是最後結果的"工程決算"。
對建設公司來說,這份施工預算,就是裝訂在合約中的成本預算書,大概不會再做任何變更。可是對營造場(施工單位)來說,這份預算必須改變型態,另行修改/編定成"施工執行預算"。
*************
一個工程的執行預算,合理來說,應該是不管來價多少;依照公司的施工標準、規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獨立編訂。可能比來價高,也可能比來價低很多,也可能差不多。這要看當初來價是怎麼決定的。
這一點我想是許多營造廠的老闆不能接受的。多數公司都是將來價扣掉公司的固定成本、毛利等,剩下的金額就是執行預算的上限。
如果,這個上限金額尚稱合理,也就是說與實際的施工成本差不多,那還可以微調一下,滿足公司的需求;如果上限金額比實際成本高很多,那也沒啥問題;怕的是:老闆規定的施工金額上限明顯的比市場行情低很多,還要編一本執行預算,怎麼辦?瞎掰,不然怎麼辦!?所以,這種執行預算毫無意義,還沒開始執行就已經知道一定做不到,這種不叫執行預算。除非打定主意,一路偷工減料,這是我們不討論的。
當然這裡有個前提就是公司有一定的施工規範、施工水準;如果像上一篇那位營造廠的董事長說的,一切都發最低標,做不好再來改,那我是認為這種公司根本就不用編執行預算、也不要規範、更不要什麼成本、進度、品質,只要工程能完成交差就可以了。
執行預算與前面所說的三種"施工預算"異同點,下列分析說明一下:
一、工作項目:
執行預算的工作項目一定要與發包計畫相符。所謂發包計畫就是如何發包的計畫;比方說:將磁磚、斬石、1:3粉刷、1:2防水粉刷做成一包;將模版分成兩區、發包給兩家模版承商等等的計畫。如果計劃有不確定因素,則執行預算的工作項目寧可分細一點。例如:計畫將地下室擋土牆、支撐、基樁、挖土發包給一家承商來施工,可是似乎一直喬不定,那執行預算的工作項目不要訂:地下室擋土/支撐/土方/基樁工程一項,而應該先訂:擋土設施、支撐、土方、基樁等四個項目,如果後來是合併發包給一家公司,只是將總金額加在一起而已;萬一不成,必須一項一項發包,也沒問題。 前面所說的模板分兩區,工作項目必須是二項:甲區模板、乙區模版。
另外,有些工作項目營造廠一般喜歡自己買材料,只發包"工"而已;例如:泥作工程的水泥、砂、磁磚;鋼筋工程將鋼筋與綁紮工拆開等等;所以執行預算會有:鋼筋(3號)、水泥、川砂、3000psi混凝土、混凝土搗築等等工作項目。
其實,真正考驗編制"執行預算"實力的是下列幾個工作項目:
1、假設工程。
2、臨時設備工程。包括:施工電梯、塔吊等。
3、安全衛生工程。
4、點工。
5、廢棄物清運。
我的印象中,這些問題應該都曾經寫過,所以不再重複。
二、數量單位:
建築師的施工預算中,有幾項很容易見到數量單位是"式"的工作項目。例如假設工程、安衛工程等。可是,在執行預算中絕對不允許有工作項目的單位是"式"的。必須明確的以一般常見的單位表示。因為無論是發包、計價都不可能胡胡塗塗的以"式"計算發包或完成數量。
三、數量:
執行預算的數量必須依據自己計算"確實的數量為準;如果像前面說的將模版拆成二部份,則數量也必須拆分。
我們常見發包文件中的標單上註明"數量僅供參考用",這是一個很奇怪/逃避責任的說法。不過,投標的廠商也只有認了,因為投標文件上面,投標者是不可以更改、寫字、做記號的(避免勾結、不公,如同特別的試卷一般)。所以許多投標廠商就將單價乘上自己的數量再除以標單上的數量得到該項工程的投標單價。
在執行預算上就不必如此虛偽,將實際數量及實際單價填入即可。
這裡又必須提到"施工規範"及"工料分析表"。工料分析表及規範間的關係已說明多次,不再炒冷飯。但是,制訂執行預算沒有工料分析表是做不出來的。簡單說:這一個工程總共需要多少水泥?多少砂?當然是由需要水泥、砂的工程項目的數量與工料分析表中的單位使用數量相乘而得到該工作項目的需要數量,再將各個工作項目所需要的水泥、沙加總,即可得到所需的水泥、沙等材料的數量。類似的還有:磁磚、碎石、紅磚及洗石(斬石、磨石)所需的細石材等。
四、單價:依照最新市場行情填入所有工作項目的單價。
最後一個問題,公司由哪一個部門制定"執行預算"?
一般多由工務單位制定"工作項目""數量",而由採購發包部門(人員)填寫"單價"而成。這裡面要有一個共識,就是施工部門及發包部門(人員)對施工規範都了然於胸,才不會標準不一、各說各話。
97/11/15修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