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日 星期四

答客問:合建、委建與銷售(二)

   上一篇主要是簡單討論"合建"與"委建"的異同。

   這一篇專談"合建"或"委建"以後的"銷售"問題。

   我以前遇到的案子,"合建"案談銷售的,非常普遍,"委建"案則幾乎多是"自用",沒有銷售的問題。不過,我想都是大同小異,差不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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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合建案,合建出來的"建物"處裡方式有三:

   一、合建分屋。依據土地面面積/土地價格/允建面積/市場銷售行情/建築費用等計算,雙方簽定"地主取得的建物面積/或成數(百分比)"合約;等到建築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送水、送電以後,才辦理"產權過戶"(同時,地主辦理土地轉移),這是合建與委建在產權登記的時間點上最大的差異。

        如果合建條件是"垂直對分"、或"水平對分"或其他分配方式,主辦公司有時須以設計手法來解決分配的問題。

        如果是"垂直5:5對分"--意思就是設計/興建成"雙數"棟的房屋,每二棟地主與建商各分一棟。如果是"4:6垂直對分",設計時就必須將兩棟的面積比設計為4:6。

        如果說好是"水平對分"---意思就是以"樓層來分配",通常在小面積的基地合建案常見;(例如基地只能蓋一棟七樓住宅,地主的條件是他分1-4樓四層、建商分5-7樓三層等類似的分配方法)。

        除了上列分法,地主的土地面積不大,只能分得一部分房屋時,這樣,有一個程序必須在建造過程中完成,就是主辦的公司(多為建設公司)必須將興建的房屋,分層分戶訂定價格,再乘上面積成為每一戶的總價,然後由地主依分配所得的房屋的總價挑選房屋(多退少補)。

        早年,我還是伙計的時候,我的老闆談了一件合建案,最後的結果是他蓋了兩棟房屋給地主,而自己分得一塊空地,等了好幾年以後,才在那塊空地上蓋房子出售。

        所以,我相信合建的條件千奇百怪,加上"停車位"等條件,只能說:只要雙方都可以接受,沒有什麼不可以的。

   二、合建分售。這種案例,我只碰過一次,就是地主分得的房屋自己銷售,而且是在交屋以後,自己找代銷公司銷售,那個案例因為地主分得單獨一棟,所以與建商的銷售無有任何瓜葛。

   三、銷售分成。這是一般最常採用的方式,也就是建商與地主合建的房屋一起銷售,然後雙方依分配比例分配銷售所得款;倘有餘屋,雙方再依比例分配。當然,所有的銷售相關費用也是依分配比例分攤。

 

4 則留言:

  1. hi 大大,
    冒昧請教,您說
    等到建築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送水、送電以後,才辦理"產權過戶"(同時,地主辦理土地轉移)
    也就是說地主無需在取建照前就辦理土地轉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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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建,最大的困擾就是"地主"與"建商"互信的問題。地主與建商都想要保護自己,都在考慮萬一對方出問題/毀約等等時,如何讓自己的損失減到最小。
      產權過戶/土地轉移就好像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給我房子/我給你土地,滿合理的。
      你說的建照是"建造執照"?還是"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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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i 大大
    謝謝!我說的是建造執照!
    因為你文中提到"使用執照、完成送水、送電以後,才辦理"產權過戶"(同時,地主辦理土地轉移)"
    所以我們也可以在拿到"使用執照"後在做土地轉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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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我們公司的開發部門是如此處裡的。就是"使照"取得後才辦理土地轉移/房屋過戶。我覺得很公正,而且我們公司開發部門的主管非常優秀,我覺得他的專業/公正/謹慎...都不容懷疑。
      當然,這個問題有很多解答,而且也都有一堆似是而非的理由。不過,我還是勸你,依照我的說法去做,比較"保險"。我問你,萬一你的土地過給建商了,不幸建商倒了,你怎麼辦?(土地是建商的,房子還沒蓋好,你怎麼辦?你拿到什麼?)不過,建商一定有人不喜歡我的說法(我們公司也是建商,老實說,提早過戶給建商,建商只有好處沒有壞處,而地主只有壞處沒有好處。)
      這是比較合理/公平/公正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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