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提到監控點的罰則。這裡先談如何設立監控點?
1.監控點必須非常明確,如有模糊地帶,一定要設法避免或排除。舉例來說,我門拿"結構體完成"做為一個監控點,不如用"凸出物結構搗築完成"明確。因為結構體的定義一定各有說法,例如:凸出物算不算結構體?因為工作需要暫留的開口(樓板、陽台欄杆等)未完成時,結構體算不算完成?當然也可以做一些說明,避免產生爭議。
2.監控點之間的距離。一般的建築工程工期約1-3年,個人以為監控點間距以45天至90天為宜。太短,則一天到晚都在盯進度,讓施工者沒有轉圜發揮的餘地;太長,則一但發生問題已不可收拾。
3. 拿捏監控點必須由雙方協議,取得互信及互諒。有些營造廠怕被停止計價,所以將開始的控制點放得很鬆,這是不好的現象,因為如果真的依此實施,前面的工期當然都不會延誤,可是到了後頭,如果沒有正常的工作進度,必定無法按進度完成。這對甲乙雙方都不好,而且也失去暸監控的目的。
這是實例,就好像前一篇舉台北到高雄的例子:營造廠怕延誤超過5%被停止計價,所以將控制點排列如下:9:00出發;10:00到林口收費站;11:00到新竹;12:00到豐原,13:00到台南,14:00到高雄。看起來似乎與原訂計畫差不多,事實上,前半段的進度放得很寬,後半段壓縮得太緊。如果開車的人不注意11:00到達豐原,一看提前一個小時,就到休息站好好的吃ㄧ頓午餐、睡個午覺,12:00準時出發;說不定也可以準時到高雄,但是如有一點意外,那就很慘了。反過來做,營造廠一定不同意,開始就趕得要死,可能還會被停止計價;所以甲乙雙方開誠佈公、訂定合理的監控點是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
這裡面有個問題,千萬不要與製作進度表中的最早開始/最早結束扯在一起。
進度表制定時,只要是非要徑的工作項目,都會有"最早開始/最早結束"及"最晚開始/最晚結束"兩種極端的工作時辰(當然在最早/最晚中還有許多時辰,不談),一般,營造廠的工務主管都會將最晚開始/最晚結束的進度表提交甲方、簽訂合約。而內部則採用最早開始/最早結束的進度表,要求工地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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