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工程在途說完成後,都必須將所有的工料或工作項目的數量計算清楚,而後才能依此計算出工程的費用不僅作為發包的依據、同時,也可以依此數量計價(或請款),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可是,每個人有每個人(公司)的計算方法,每個人(公司)有每個人(公司)的想法,所以,一個工程數量,十個人(公司)來算,可能有十種答案;沒有對錯的問題,只因想法不一,所以如此。
想法不同的內容,包括:損耗的百分比、面積扣除辦法、什麼該算?什麼不算?如何算等等。
另外,工程項目的編法,每個單位、每個人也都會有不同的想法。比方說:建築師事務所的工作項目、建設公司的工作項目與營造廠的工作項目,一般都不會相同。
但是,同 一個公司是不可能各說各話,必須統一、口徑一致,如此才有共同的語言。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每一個公司都必須制定"數量計算辦法";這個辦法不僅對內通用,對於分包、下包(協力廠商等)也應適用。為了公平起見,在合約中訂定"數量計算辦法"以前,可以先跟分包或下包討論計算方法,如果他們有更好的意見,應當適度的修正計算辦法,如此,才不會固步自封、才會有進步。
工作項目的分法,以設計公司(建築師事務所)來說,他們的預算的工作項目很可能是兩三種工作項目聚集一起的工作項目,例如:1:3水泥粉光刷pvc漆;這個工作項目到了業主的手中,可能變成兩個工作項目:1:3水泥粉光及pvc漆;到了營造單位可能又變成:水泥、川砂、粉刷工資及磨坪、批土、pvc漆(工料)等六個工作項目。到了財務單位可能只變成泥作工程及油漆工程。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一個數量計算系統必須要有最低階的工作項目的計算;同時,又可以依需要整合成各個不同單位所需要的工作項目的功能。
早年,個人電腦尚未發明、普及以前,工程數量計算完全依靠工程師的人力、一項一項、一筆一筆計算;所以做一個工程的數量估算真的是做得昏天黑地、雞飛狗跳。而且,因為時間緊迫,幾乎連複核的時間都沒有。因此,如有錯誤,理所當然。這種因錯誤產生的傳聞、故事,以前聽得太多了;像小數點點錯一格、像漏算工作項目,因此得標的,幾乎年年都聽得到。
後來,才有計算數量的電腦程式出現。我記得當年有一位黃坤炎先生一直努力於此項程式設計(就我個人認為:他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分析及設計者)。而且後來發展得相當不錯,幾年沒連絡了,倒不知台灣國人製作的數量計算系統程式有多少?黃先生的系統現今發展得如何?
其實,數量計算系統真的非常複雜。如果我們從開發階段就要使用這個系統,那就更困難了。這是"量測系統"(QS)中很重要的一個部分。只是國人有此觀念的實在不多,要講可以講個三天三夜還講不完。
如果只談現在大家熟習的數量計算系統程式,起碼要有下列幾個功能:
1、能分層分區(考慮計價核對用)統計。例如:某一樓層粉刷(牆/地/天花)需要的水泥/川砂數量集粉刷面積等。也可以只統計某層樓某一戶的牆/地/天花的數量及材料數量。如此, 這個數量計算系統才是活的、有用的系統。
2、能分位置(如樑/柱/版等)統計各種材料數量,以利後續的研發、計價、採購、發包、工地材料分配、使用、管理等作業。例如鋼筋數量經過統計分析:可以知道:地下室、基礎、地面層、凸出物的鋼筋重量比重,也可以知道:樑、柱、版等各個材料所佔的百分比。這在概算階段是非常重要的資料。
3、損耗。當然程式中也必須給一些計算數量時一定會遇到的損耗等,比方鋼筋的搭接長度及損耗百分比;混凝土的損耗比率;一般建材(磁磚、紅磚)的損耗等等。不過一般程式設計都會留一個空格,讓使用者如果不採用已設定值,可以自由填寫自己設定的數字。
4、面積扣除。開口面積的扣除方式,需要有統一的規定;一般比較有爭議的是模版、粉刷、油漆等開口面積的扣除;可以參考採用:一平方公尺以下的開口就不扣除。
5、面積計算。有些面積的計算是有爭議的,比方說:欄杆油漆、雙層膜板、雙層支撐等。欄杆油漆一般是算平面面積;雙層模板有以1.5配數量至2倍數量計算,這需要協商,當然只算一層也可以,只是欠缺工料分析的觀念,數量不多也就算了,佔佔小包的便宜。數量多就會有爭議。模板的雙層支撐就要看是否有工料分析、另訂單價,不然,也會有爭議。
6、數量計算。營造廠的執行預算,不僅要算面積,多數還要計算材料數量(如:水泥、川砂、石子、紅磚、磁磚等),因此,工料分析表及施工規範就很重要了。根據規範才可能製作工料分析、根據工料分析才能算出材料數量。如果是計算數量程式,應將數量與工料分析表結合,則可獲得材料數量。
2007.08.12.第一次改寫。
2007.08.14.第二次改寫。
2007.08.15.第三次改寫。
2008.07.23.第四次修正。
前輩你好:
回覆刪除我想請問一下,像模板(包含清水及普通)與預拌混凝土,如果單價分析表內,已經有列損耗了,是不是在數量計算式內就不可以再列損耗。
我在公部門,工程經驗也不是很多,因我所辦的案,委託的建築師這樣列,也發包了,工程進行到一半,結果審計室現在抽查案件,一直針對這個問題在質疑我,他說慣例算出來是多少數量,就是多少數量,沒有再列損耗的,我想知道是不是不可以,若可以,是否有規定可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