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管理(1.3.)---從"設計圖說"談起

B、設計圖的本質:

我們總得知道:設計圖到底是啥玩意兒?這樣,我們才知道,設計過程中:業主、設計者、工程師等等各單位的定位在哪裡?權責在哪裡?什麼能管?什麼不能管?什麼要尊重"設計者"?設計者什麼要尊重業主(使用者)。什麼是"設計者"的職責?什麼跟法令無關?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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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圖的本質包括了:1、法規。2、業主(使用者)需求。3、機能。4、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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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依照各個"本質"的強度排列的。當然,這是我的想法。工程師有理由可以自己排列組合或是增加其他的"條件"。

1、法規:這是"設計圖"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本質";實務上,任何一份"設計圖"必須"完全"符合所有的相關法規,不得有絲毫違背法規的要求與限制。

如果,不懂"法規",設計連第一步都邁不出去。

設計過程中,設計者如果因為"疏忽"、"不知道"、"遺忘"某些法令規章,情節較輕者,必須修正圖說以符合法令規定;情節嚴重者,不僅有可能會讓設計"翻案"也可能動搖"開發階段""可行性評估"的根本。

與"營建"有關的法規大致可分成三類:

1.1.政府營建主管機關訂定的法規:(這個部分比較為一般人所熟習。)主要包括:

a、中央主管機關頒布的適用於全國的法令,例如內政部頒布的技術規則等等;

b、各地方政府頒布適用於"當地"的單行法規(如台北市、台中市...等等的一些施行細則);

c、特殊地區的單行法規(例如總統府特區的特別相關法令、國家公園等)。

1.2.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相關法規:

有些建築是有"事業主管機關的",這些事業主管機關也有一些他們自己訂定的"營建相關法規"。

例如:學校等教育事業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所以,教育部對"學校建築"有他的特別規定;工業區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工業局",所以工業建築也必須符合"工業局"的有關規定;觀光飯店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觀光局"....;凡此種種,都有必要設計前弄清楚這些"事業主關機關"有沒有什麼特別的相關規定,免得走冤枉路。

1.3.其他機關訂定的規定:

這一塊,我比較不清楚。我知道的有:軍方的相關法規;一些軍事設施及軍事要塞、基地、軍校、機關附近,軍方也有他們自己對附近地區及相關設施的營建相關法規。這一點比較麻煩,不過還是要設法查清楚/妥善處理,不然有時"問題是很大的"。

(對於軍方,我是頗不以為然的;那是另一個"與世隔絕"的世界,台灣的"民主"似乎與"軍方"無關,所以許多"資訊"、"作法"實在不怎麼樣。)

2、業主(使用者)需求。

所有的設計,一定有業主或使用者;所謂「業主」就是「付錢(設計費)的單位」,所謂「使用者」指的是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的「實際使用者」(或經營者)。這二者有時是同一個「單位/人」有時是不同的單位/人。

2.1.業主的種類:以民間產業為例,大致可區分為下列幾種型態:

a.投資者自用(經營)的建築物。例如:企業總部、分公司、廠辦等;企業自己經營的商場、飯店等建築。也就是:投資者與使用者是同一個企業/公司。

b.投資銷售的建築物。一般常見的建設公司(或私人)投資興建/供銷售的集合住宅、商場、辦公大樓、廠辦等,均屬此類。此類建築,投資者只完成興建/取得使照,建築物的使用管理(除保固期外),與投資興建者幾無任何關係。

c.投資建物,但以出租或租賃由其他公司/企業經營者。也就是說,建築物的所有權仍屬"投資興建者",但實際經營(使用者)是其他的公司/人。

這一類的案子,例如以出租為主的大樓(住宅、辦公室、商場等)。

2.2.業主需求的訂定:

a.時間:業主的需求的訂定,分成二個段落:第一段是確定「可行」之前的評估工作,第二段是「可行性評估」確立後的"規劃"工作。

所以會區分為二段是因為"確認可行"之前,除非特殊的案子,否則,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數字等皆較粗糙;確認可行後,投入的人力、物力自然不同。

b.參與工作人員:

在未確定"可行"的第一階段,無論是哪一種型態的投資/興建案,多由公司內部自行規劃/計算/提出評估。假設需要"設計單位"提供"法規數據",亦多以"義務"為主。

「可行性評估」確立後,參與"設計階段"的工作人員亦可明確確認/約聘。因為,設計階段還是以"設計"相關人員作為主軸,所以,也可以以"確認"(簽約)設計人員(公司)做為分段點。

至於參與的工作人員因募的不同而異,我們在"人員組織"一篇中在詳細的說明。

2.3.業主(使用者)的需求包括:

a.成本。

b.工期。

c.品質。

這三點,我就不浪費篇幅去解釋說明了,我想多數的工程師ㄧ定都能體會/了解。

理論上來說,所有的工程案委託"設計者"設計以前,業主必須整理自己的需求並且與以書面/文字化,然後尋找合適的"設計者";而設計者也必須事先了解"業主/使用者"的想法(條件),確定自己是否能夠依條件完成設計工作;當然,業主(使用者)也必須慎選"設計者"。

我們稱:「業主整理自己的需求並且與以書面/文字化」的文件為「設計需求書」。

但是,因為業主(使用者)不一定是了解"建築工程"的專業人士,所以,對於"需求"的陳述一般多不能明確有效的表達,必須仰賴"顧問"或專業人員的"翻譯"--將一般用語轉換為"術語"(業主→設計者),或是將"術語"轉換為一般用語(設計者→業主)。

3、機能。

4、美學。

後面這二項,我就不特別說明/解釋了,因為"天底下,所有學設計的人"多有自己一套"設計理念"、"設計原則";有些設計者還頑固到"不可理喻;我個人是覺得:業主慎選"設計者",所以有些設計者的"理念"必須尊重,相對的,設計者也要儘可能符合"業主需求",切勿自以為是。所以,我將「法規」排在第一、「業主需求」排第二。

(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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