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管理(1.7.)---從"設計圖說"談起

接下來是重頭戲,也是問題最多的作業項目,與成本管控有直接的/密不可分的關係:

其實,下列第五、六、七項的總和就是"設計者"(建築師)編列的工程預算。設計者編製的"預算",有些單位直接用來當作"發包預算";也有些單位只作為參考--"發包預算"仍自行訂定;因此,為了避免混淆,我稱此為"設計預算"。

我喜歡比較簡易的名稱來訂定"預算"的性質,例如:開發階段"開發計畫書"中的"工程預算",我稱為「開發預算」,但是因為那個預算很籠統(例如:15萬/坪),所以我喜歡稱為「開發概算」(這個預算只是大概啦!)如果是業主(主辦單位)在設計完成、發包以前,確定的發包總價,我稱之為「發包預算」;如果是營造廠的投標金額,我稱為「投標預算」;如果是營造廠的施工金額,我稱為「施工執行預算」(避免與「得標金額」混淆)...諸如此類,如果以後有機會寫「預算系統」,大概就是依此模式分辨「預算」的性質。

同樣一種預算,如果制定的人(單位)不同,幾乎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結果。即使是同一個單位(公司)的預算管控人員,如果沒有共同遵行的「數量計算準則」,也不太可能有相同的計算結果。

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共同的:損耗、開口扣除原則、工料分析....,計算出來的"預算數量"怎麼可能期望會一致呢?

五、工程項目的施工數量:

理論上來說,設計者對"工程數量"是要負責的,當然一定有一個允許誤差值;我一直對"設計圖說"(標單)上註明「數量僅供參考用」這個文字很感冒,這實在是一個非常荒唐可笑的"推卸責任的說法"。

前面我也說過,中華民國有關當局對於"工程預算"束手無策,導致這方面根本"無法可管",所以才有這種"荒唐"的文字一直隨著標單、"註明"了幾十年,似乎營建業(政府的主管機關)也習以為常,真是莫名奇妙!!

業主花"設計費"請設計者設計,"預算控管"也是設計者的責任、義務之ㄧ;結果,設計者對業主說:「數量僅供參考用」,這不是好像病患去看醫生,醫師開的藥單在後面註明「數量僅供參考用」一樣的荒唐、可笑!!

也許,業主會以為「這跟我沒有關係,這是"營造廠"的事,他們自己要去弄清楚數量!!」這真是偉大的「鴕鳥精神」;跟業主無關?那跟誰有關?成本控制是誰的事?

這句話就等於設計者告訴業主:「設計預算」是否真實?我不負責。天下有此等事!?

我一直強調,營建管理沒做好,到最後,最倒楣的一定是「業主」(當然相關人犯也脫離不了干係)。信不信?

六、工程項目的單價:

說到"單價",哇!!那更是"迷魂陣"。

我個人沒有幹過"採購、發包"的基層業務,所以如何"殺價"?如何"議價"?如何剝"分包商"的皮?如何試出"分包商"的底限?我一概不會。

以前,我在事務所的時候,訪價多是透過電話查詢,不過,許多廠商的業務員多喜歡直接"登門拜訪"/報價,我相信:設計單位是廠商業務第一手資訊的源頭,所以也沒什意外的。

不過,有一件公開/眾所周知的事實:廠商報價給"設計者"(建築師)的單價一定是高於"市場行情"(給營造廠的報價);因為,廠商要預留空間給"施工者"(營造廠)殺價。

但是,我想工程師也知道,廠商報價給營造廠同樣也是"高高舉起",因為許多營造廠也是"一路殺下去"---承辦人員先殺、接著是"主管"然後是"高官",有些項目,最後總經理/或董事長(我們戲稱這位總經理或董事長是"發包科長")還要叫廠商來"再砍最後一刀",所以廠商不"高高舉起"是行不通的啦!!

前面所說的,我想多數的工程師多"心知肚明",我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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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查無實據),有些事務所喜歡藉"指定廠牌"跟廠商收取回扣,所以,有些"指定廠牌"的價格,營造廠就是"壓不下來",甚至是報價"遠高於一般市場行情";這個問題,應該由訂定"規範"時加以防範/處理,後面談"管理"時有機會(如果沒有忘記)我才來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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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說"採購發包"是迷魂陣,因為有些事情,我還是一直搞不懂:

以前,我在建設公司的時候,我們公司投資興建一個集合住宅的案子;因為,我們有一家關係企業有接受"採購"大型機具的業務,我們董事長為了"敦親睦鄰"所以下條子將"電梯"發包委託那家"關係企業"承辦;本來,我是想:算了,反正是關係企業/讓他賺一手也無所謂。可是,最後的結果/答案卻出乎我們的意料之外:(詳細的數字我忘記了)那家公司幫我們議價/採購(依照規範),最後決定的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我說"遠低",是因為我認為那是"不可能的/幾乎是不可思議/不可置信的超低價格"。

我是"真的一直搞不懂"。

(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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