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設計管理(2.2.)---談"人員組織"

這一篇先談「業主」,因為業主比較單純;其次再談:代表"業主"/負責"設計管理"的需要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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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主,可能是"公司"、"財團法人"或個人;我們稱「業主」指的是「代表公司(或財團法人)具有"決行"權力的人。」或是出錢付設計費的"個人"。

「設計管理」與業主的經營理念、觀念、想法有密切的關係;如果業主外行或是不重視"設計",可能根本不會有"設計管理"的工作產生。業主自己確認「設計者」以後,將相關資料(包括一些基本需求)交給"設計者",然後,可能就任由社記者自由發揮了;當然,設計過程,設計者也可能會不定期向"業主"簡報階段性的成果,聽取"業主"的指示作為繼續設計發展的依據,簡報內容以"設計圖"為主。

我一直不知道是否要將"業主"絕對信任的「堪與大師」放在「業主」這一欄,因為實務上,「堪與大師」的意見幾乎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相對於出資的「業主」,有些「項目」還有商量的機會。

三、「設計管理」執行群。

1、工程專案負責人。

2.水電工程師。

2.估算工程師。

3.施工工程師。

4.維修管理工程師。

5.室內裝潢設計師。

6.空調工程師。

7.景觀工程師。

8.大地工程師。

9.銷售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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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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