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合建案----地主的問題(六)

我必須鄭重聲明:公開這份資訊完全是為了工程師、可能"合建"的地主。文中的地主先生與我皆如是期望。如果,專業不看而去猜測"地點"、"人物"、"建設公司"等等無關緊要/無關痛癢的事務,實非我等所願。

如有此類看官。請自尊重。

如有此類看官並且想追根究底,濟公只好承認:『濟公為了沽名釣譽,杜撰這篇問答。濟公負完全責任:與任何人無涉;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當然,如果文章部分傷害任何人的權益,請來函指正,只要合理,濟公一定認錯/道歉/修正。但請切勿自行"對號入座"。

********濟公如是說(重播)**********

其實,假設1500萬買容積是真的,15萬/坪也是真的,那麼容積轉移不過100坪,根本影響不了大局。100坪*0.30/戶數(25?)=1.0-1.2,每戶分到一坪左右,有什麼意思?主要是"獎勵面積"(其實,停車位的獎勵也很有限,主要是"都更獎勵")建商將"都更獎勵"跟"容積轉移"綁在一起,只分給你們30%,那才是詐欺!!如果是八月以後,都更獎勵修正為100%,也就是容積增加300%,為什麼地主只分90%而建商分210%?
如果土地是1000坪,本來蓋3000坪,依都更規定可以蓋到6000坪,結果地主分到3000*0.45+3000*0.30=1350平+900=2250坪,建商分到3750坪。3750/2250=1.67倍,真是毫無天理。幾乎等於4:6的合建條件。

********來函照登********(第十二封信)

 
真抱歉!我描述的不夠清楚
1500萬買120坪容積,指的是"一戶",不是全部。
例如:我家土地40坪 * 300%容積移轉 = 購買120坪
所以土地40坪的住戶,每戶各拿1500萬出來買移轉容積。

建築基地1000坪
建商打算蓋18-20層樓,假設是20層樓好了
每層樓的坪數是500坪左右
算起來建商打算蓋到10200坪(權狀面積):
其中計入容積的面積是6000坪,免計入容積的面積是4200坪

如果依45%分給我們:
10200 * (40 / 1000) * 45% = 184.坪
這個數字跟
(40 * 6 * 0.45) * 1.70 = 184坪 是一致的

最初該建商願意給我們的數字是:
((40 * 3 * 0.6) + (40 * 3 * 0.3)) * 1.1 * 1.28 = 152
然後該建商再"慷慨"多送我們一些坪數,因此算156坪
但我們計算了一下,156坪(權狀面積,含公設及附屬建物)
其實我家只拿回大約38%,該建商拿走62%
這樣的條件比 4:6 還要差
由於我家人堅決不接受這樣的條件(38%, 156坪)
並對該建商的信函(要將我家排除在外)不予以理會
建商後來才願意分給我家實質上的45% (184坪)

由於該建商用的一些花招
讓我們感受到該建商不是很值得信賴
例1:該建商口中強調地主拿6建商拿4,卻快速帶過容積獎勵的部份
例2:關於免計容積造成的放大效果,他用1.4倍算給我們(1.1*1.28=1.408)
   但根據建商對新建物規劃的草圖推估,大約是放大到1.7倍
例3:說明會中說:新建物的車位,以舊建物來計"每層"可分一個平面車位。
   但契約書內容裡的條件卻變成"每戶"可分一個平面車位。
   當我們指出這一點時,該建商說是小姐打字打錯了。
例4:租金補貼的部份也是說明會和契約書不一致。該建商也說是小姐打錯字。

而這本契約書,是主導住戶請我們到他家去和建商簽約。
主導住戶還催促我們快快簽字蓋章,還說契約書不可外流,用印前不讓我們帶走。
還好我家人最後一刻警覺起來,雖然在主導住戶催促下簽了名,但還是沒把契約書留下給主導住戶和建商。

由於感覺建商和主導住戶都不是很可以信任
所以當我看到前輩的部落格,不吝指導後進,所以我才厚顏請前輩幫忙指教。
真的很感謝前輩不吝提供經驗和寶貴意見,點破不少我之前沒看到的盲點,讓我獲益良多!

-------------以上。續(七)-------------------------------------------------------------------------------------

 

3 則留言:

  1. 真是獲益良多ㄟ...快推第七篇啦...
    濟兄...我看您們乾脆面對面談一談,老是「來函照登」的多累啊?... :))

    看了這幾篇下來,我發覺啊,地主最大的問題是在於「成本」無法掌握,主要在於兩種成本:土地成本與營建成本..
    我認為合建案應該基於「共同投資」的精神,等於地主與建商合資造屋,獲利就該依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
    基於公開透明的認定標準而非因為資訊的不對等,這樣就凡事有所依循了...即使有任何一方甘願少賺一些也不會影響彼此信任..
    至於談什麼4,6啦,或是3,7 啦這種比例數字根本沒啥意義,因為那只代表賺多賺少、分多分少而已,基本上,只要都是不賠錢的生意就可以做,不是嗎?...要是我是地主,我只要能確定雙方成本,並且能確定對方一定會依約執行,少賺一些也無所謂(但前提是我在知情的狀況下)...
    所以,希望濟兄在接下來的文章裡可否順便提一下:「如何尋找公正的第三者替地主把關各種成本的鑑價與契約的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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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耐心一點嘛!我已經很努力了。其他的問題,看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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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真是獲益良多ㄟ...快推第N篇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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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向大家報告一項消息: 各位網友,家父(部落格作者) 已於2011年3月4日早上11:35因病突發性腦部出血逝世離開。 我父親近年來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前年年底2009因身體不適就醫檢驗,經檢驗為自體免疫疾病引發血小板低下,經過住院及藥物治療後病情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