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鄭重聲明:公開這份資訊完全是為了工程師、可能"合建"的地主。文中的地主先生與我皆如是期望。如果,專業不看而去猜測"地點"、"人物"、"建設公司"等等無關緊要/無關痛癢的事務,實非我等所願。
如有此類看官。請自尊重。
如有此類看官並且想追根究底,濟公只好承認:『濟公為了沽名釣譽,杜撰這篇問答。濟公負完全責任:與任何人無涉;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當然,如果文章部分傷害任何人的權益,請來函指正,只要合理,濟公一定認錯/道歉/修正。但請切勿自行"對號入座"。
********濟公如是說**********
我真的被搞糊塗了。
1.每個地主要付出的是:土地40坪,容積轉移120坪?
2.沒有"都更獎勵"。
所以,建商預估可蓋(3000坪+3000)*1.7=10200坪。
好了,地主出了(250萬+12.5萬)*1000坪=262,500萬元(假設土地是建商說的250萬/坪,其次"轉移"一坪12.5萬)約為26.2億。建商呢?建築成本15萬/坪*10200=153,000萬元(約為15億)我們加上其他的費用(設計、管理、搬遷、利息、利潤.....)算是50%好了(天文數字)也不過23.0億。26.2+23.0=49.2億,地主佔53.25%,建商佔46.75%。
2.台北縣到底有沒有實施"都市更新"?(我懶得問,你應該要搞清楚,如果有,容積獎勵跑到哪裡去了??
********濟公如是說(錯誤更正)**********
對不起,從電腦桌前一站起來就覺得計算式怪怪的。果然有錯。
地主出的金額應是:250*1000+12.5*3000=25億+3.75億=28.75億。
建商:(15*6000*1.7*1.5=22.95億)。
建商的部份:1.7是依照你的假設(含不列入容積的面積),1.5是含50%其他費用,已經不可能再高了。
*****
所以應修正為總成本28.75+22.95=51.70億。地主佔28.75/51.70=55.61%
建商佔22.95/51.70=44.39%。.
好了,這是房屋分配的基準:55.61:44.39
當然要協調(地下室面積、停車位等,不能"算二次"。也就是說:扣除地下室停車位以後的面積以此比例分配;停車位的"數量"--不是面積,亦應依此比例分配)。不過,我懷疑:容積轉移3000坪從何而來?
********來函照登********(第十三封信)
B. 容積獎勵:1. 開放空間獎勵。2. 停車空間獎勵。3. 容積移轉。
C. 更新容積獎勵
2. 因甲方違約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使本約無法繼續作業程序時,致乙方遭受損失時,其損失概由甲方負責賠償,如因此造成任何善意第三人之損失時,亦概由甲方負責賠償。』賠償辦法另訂之。
看起來這罰則明顯有利於該建商。
------------------以上。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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