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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某河川管理之公家單位(A),發包一個河床砂石挖運工程予廠商(B),工作內容大致為將河床淤積之砂石開挖並堆置在河川附近指定之棄土地點..
二、有另一公家單位(C),因為某塊土地需要土石回填並整地,當知道(A)有這些棄置土石時,向(A)要求接收這批土石,而(A)亦同意....
三、於是公家單位(C)以土石回填整地之工程名義與廠商(B)簽約,廠商(B)就將公家單位(A)土地上挖出之之砂石運送至公家單位(C)之土地上(路線距離較遠)回填並整地...
四、如此就產生問題了,廠商(B)同時與公家單位(A)與(C)簽約,工程項目看起來似乎是同一件事,但是細究之下,內容、路線、工作粗細程度又有些許相異....(A)與(B)的合約並未辦理追加減,但是工作內容卻不盡相同,用白話說,看起來似乎像是同一件事(開挖、近距離搬運、棄置),但是多加了一些改變(開挖、遠距離搬運、回填、整地)...它就變成為兩件工程,領兩個工程款項...
請問您認為這件案例有沒有違規或圖利廠商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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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不認為有問題。
在工程公司(營造廠)的年度業務計畫中,經常有類似的情況發生。有些營造廠因為剛好有類似的方式可以處理土方,所以就壓低單價/競標/得標。沒有類似方法處理的/必須依正常方法運作的營造廠自然只能望之興嘆。
據說以前台北有一件公共工程(A)要發包(有大量土方要挖除/運棄),某營造廠剛好有另外一件工程(B)需要回填土方,所以這家營造廠自然以較低價格得標。
好笑的是:後來,A工程因故必須延期開工,據說,這家營造廠氣得跳腳。後來的發展,我就莫宰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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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是"依法令、規章"合理得標(別的公司行號也可以這樣做啊),何來圖利之說?只能說:這家營造廠的老闆厲害,一是消息靈通,二是腦筋動得快...在商場上,本是如此:「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永遠不變的原則。
而且,我相信類似的案件是三贏:挖方及填方的發包價格一定都比較便宜而營造廠也拿到工程/賺到錢,不是皆大歡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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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砂石業是很"特別"的一個行業,內幕重重,實不足為外人道也。
濟兄...其實在下與您的看法相同...
回覆刪除但是我之所以請教您的看法,是因為案例中的(C)公家單位編後來竟然被檢察官以圖利的罪名起訴了,理由是:「廠商(B)已經領了公家單位(A)的清運砂石工程費用,而且砂石本身是免費的,單位(C)怎麼可以額外編列費用給廠商(B)?」.....您看,這種檢察官是不是很可笑?有這種司法人員真是人民的悲哀啊... :))
台灣的司法如同皇后的貞操是不可以懷疑的。即使她是武則天。
刪除我對台灣的司法是"徹底失望"。所以,以前讀笑話說一個國家的一群高官及元首一起摔飛機/全都沒救,百姓大樂:那些人沒救,國家就有救了。
我看台灣的執法人員亦如是。(我跟我的律師/檢察官朋友也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