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0日 星期六

設計管理(2)--限制條件與設計BG0502

 

   設計也有一堆的限制條件:

  1、政府法規。與建築設計有關的法規通常我們比較熟悉的就是技術規則,這個規則的影響與限制也最大、最清楚;其他還有很多特殊的規定就要靠設計者的觸角是否夠犀利了。曾經聽過一個台北市附近的案子,因為受軍方規定的限制,所以高度不得超過xx公尺,當時,沒有人曉得有這條規定,等到送建照,建管處會軍方,才被軍方告知有此限制,真是滿頭包!只好一刀砍下去,硬是少了好幾層!

      無論如何,法規是最硬的限制條件,如果加上主辦人員、官員的自由心證,有時真的會一口血噴出來。其實,有時候也覺得:台灣有許多設計者與投資商人真的很厲害,法規的漏洞真的是鑽得得心應手、令人嘆為觀止;所以也難怪這些官員把每個請照的人都當作是賊。官員審圖,常常是:這個不行,因為可以違章;那個不行,因為他(主辦官員)覺得不妥!

      話說回來,正常的看法規,它會給你一個很清楚的建物建築高度、建蔽率、容積,設計者只能在這個框框內變化、設計。

  2、業主條件。業主的限制條件還是老套:

     a、成本:用多少錢投資這個案子。與設計者比較有關的就是施工成本,設計者必須保證這個設計案在預算範圍內能夠施工完成。

        這個預算控制,我知道有幾位建築師很行。不過,根本不懂的,也不少。

     b、進度:如果為了配合某些因素,業主也可能規定這個案子必須於某某時間內施工完成、取得建照、完成裝璜、開幕。與建築師有關的部份是:設計者必須考慮適當的工法,以符合業主需求。千萬不要以為那都是施工者的事。簡單舉例,如果工期壓得很短,設計者務請不要用傳統工法,考慮組合式建築可能比較洽當。否則如果設計者搞個RC,施工者能夠趕成十天一層不成?就算違法,設計者你心安嗎?或是搞個三套模版,那增加的費用何不考慮鋼構?

     C、品質:除了以建材等級限制品質以外,還有一個比較頭痛的限制條件,那就是所謂的風格。我見過許多業主,強調他要的是:和風建築,就是日本味道的建築。也有要歐式建築的,荷蘭式的。媽媽咪呀!誰能夠告訴我:什麼樣的外型(只管外型,內部不管)是荷蘭式?歐式?日本式?反正很多所謂的日式就是搞幾條木板,歐式就是戴一頂尖尖的、紅紅的小丑帽,荷式大概就是外牆上搞個風車吧!

      挺幽默的限制條件與解答。

  3、基地條件。基地的限制條件分成三大類:a、地面以上。b、地表面。c、地表以下。

     a、地面以上,以氣象為主,鄰近建物為輔。氣象指的是區域氣候及微氣候(即基地附近的特殊風向、日照、溫溼度等等);鄰近建物,包括鄰房的高度、開口、進出動線、陰影、正背面、屋角等等;還有鄰近的公共設施:如電塔、電線、變電設施、郵筒、路樹、路燈等等。

    b、地表面:以基地形狀及高程為主,鄰近公共設施為輔。鄰近建物包括:道路、排水溝等。

    c、地下;以地質狀況為主,基地內及基地鄰近建物的地下建物為輔。地質不談,地下建物包括基地內下方的舊建物、基礎、軍方手孔、油管、各種管線、礦坑等等。鄰近建物則包括鄰房地下室、基礎、道路下的各種管線、箱涵等等。

    上列這些條件也與施工單位有密切關係,但因考量內容不盡相同,可以各自獨立作業,但是仍必須共同研討對應策略,取得共識,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2007.08.18.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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