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工程的預算,可分為下列幾種:
1.建築師預算(設計者的發包預算):
一般建築師的工程預算,多只列a.假設工程.b.模板工程.c.放樣.三項。台灣的建築師(設計者)將安全衛生單獨立項的,仍不多見,好像那是施工者應該自掏腰包似的。更糟的是;許多房地產投資者或建設公司就以建築師製作的預算為發包預算。
其中,第一項:假設工程的預算以百分比編列,約為總工程款的1.5-3%。(就我所知是如此,如有不同,請原諒!)拿百分比當預算編列的方法是很不科學的,可是,也不能怪建築師事務所。就如同上一篇所說的,假設工程到底包括哪些工程項目,這是見仁見智的說法;但是,有一點必須弄清楚:這些工程項目不管怎麼分,都必須在預算中確實反映。所以設計者將可計量的大項或較重要的模板、放樣單獨分開編列,其他的就是一個包裹,項目由施工者自己想/自己分吧!(所以說:不科學,甚至可以說是一場迷糊仗)。
2.建設公司預算(投資者預算或稱業主預算): 如果是一個合理/正常的建設公司,負責工程施工管理的工程師必須將所有的假設工程項目/數量/計畫檢討清楚,然後訂定工程預算。因為只有將所有的項目明列清楚,才有可能書寫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施工進度。
個人一直認為:建設公司的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與施工工務所的負責人具有相同的能力,否則不可能勝任施工管理的職務/職責。(這個題目,另外再談。)
3.營造廠預算(施工者預算): a.投標預算.b.執行預算.
a.投標預算:台灣的工程投標,業主多以建築師的預算/規範/施工說明做為標單文件,提供給投標的營造廠填寫。這裡面又有一個笑話:標單上一定註明:數量僅供參考用;簡單一個問題:參考用,是否具約束力?法律功用?(又是一個題目,另文再談)。
一般的標單不能更改/做記號/污損,所以,如果標單上遺漏/增列工程項目/數量,營造廠只能在單價或管理費上動手腳,以增減投標預算金額。
所以,假設工程的項目若標單上沒有一一明列,就只有用一式概括了。
所有的階段(開發、設計、施工、銷售等),工作展開以前都必須至基地現場踏勘,以施工來說,投標前,若不至現場踏勘,多數的假設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價格根本無法擬定。因為前面說過,如果業主給的是一式,詳細內容就只有自己去踏勘、配合施工說明書等決定假設工程的費用。不像主體工程,反正不能增減項目、數量,所以現場踏勘主要是工作"腳路"的問題而已。
b.執行預算:營造廠得標以後,施工執行單位一定要制定一份"執行預算"。
執行預算說來又是一偏大道理,除了一些基本概念以外,這裡只談與假設工程有關的部份。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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