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時間CG0470

 

第一節  制訂時間

我們訂定施工廠商參與基本計劃作業開始時間大約是在設計圖說即將完成(建照提出申請)前後正式開始。

業主邀請參與投標的施工執行者(營造廠商)在正式投寄標單前(或標前會議期間)完成。

 

1.1.影響因素

 

開始的時間考慮有下列幾個因素:

 

一、工程發包日期:

必須先推算工程發包的日期。

假設是銷售案件:銷售期限三個月。建築執照從掛號到取得估計為1.5月。如此,已經有4.5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同時進行的是設計的詳細設計),加上銷售結案、銷售人員撤退、接待中心(樣品屋)拆除約需0.5個月,合計應有五個月。假設每週舉行一次標前會議,則約有二十次會議。二十次會議是否足以說明所有的發包文件?如果不足,則可更提前召開標前會議。

如果不是銷售案:去掉銷售的三個月,加上詳細設計所需要的時間(約23個月,視個案而定,但是不可少於建照取得所需的1.5個月),大約也有24個月的時間。前後大約有816週,是否足以討論所有的發包文件?

如果期限太短(如八週),則可採用每週召開二次會議的方法解決。

不過,考慮詳細設計是否能作業完整、圖說完成後數量計算是否確實、規範制訂是否及時等等因素,仍以三個月為下限較為合理。

 

二、發包文件

所有的發包文件是否能配合標前會議安排的議程製作完成?

一般多從須知、合約主文開始,因為如前所述:標前會議開始時,可能剛要送建照而已,詳細設計尚未開始,所以圖說、工作項目、規範等皆未完備,必須留待圖說完整才能開始討論。

 

三、分包辦法

一般多以建築工程的發包作為開始主軸。如果業主已確認將專案工程分為一包以上,則各種不同的工程(如機電、給水、空調等)應分別召開標前會議。

擔一的工程發包可簡單召開23次標前會議。因為合約條款較為簡單而且較不受環境影響(例如:業主自購電梯、衛生瓷器等)。

 

1.2.計劃內容

這個計劃,實際上包括了:

一、施工基本計劃。

二、綜合施工計劃。

三、部份的單項施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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