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司型態與計劃
基本計劃依作業時間的先後與長短而分為三種型態。事實上,如上節所述:也可以說是因為公司型態不同而產生三種型態:
一、對建設公司(工程顧問公司、業主)來說:
工程人員如果從業務開發階段就開始參與專案作業,所訂定的基本施工計劃,就是本書所謂的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但是,如果建設公司(業主)主管人員未能深切瞭解這一點,施工管理單位要等到設計結束、工程發包給營造廠(施工執行單位)以前才參與作業,則即使是建設公司(工程顧問公司)的工程管理單位也只能做出第二類或第三類的基本施工計劃。
二、對營造廠(施工執行單位)來說:
如果建設公司(業主)在開發階段就邀請營造廠(施工執行單位)的工程人員參與專案作業,營造廠(施工執行單位)的工程人員所訂定的基本施工計劃,就是本書所謂的標準施工計劃。如果建設公司(業主)仍照一般作業方式,等到設計結束、工程發包給營造廠(施工執行單位)以前才要求施工執行單位的工程師參與作業,如此所作的基本施工計劃,就要看建設公司(業主)給予的時間而決定是第二類或第三類的基本施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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