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綜合進度
3.1.製作目標
工務單位依據整體施工進度表,依工程實際須要,訂定工地實際可行的總工程的進度表,作為工程投標或合約訂定、工程實際執行之用者,稱之為綜合進度表。綜合進度表是工程執行的最高指導原則,爾後的年進度、季進度、月進度、細部工程進度表、單項工程進度表等都必須以此進度表為準則,不得逾越。
綜合進度表除了工作項目較整體進度表為多以外,另外一點最大的不同是:綜合進度表必須考慮風險因素,除了扣除風險因素所需保留的工期以外,所有的工作項目的排程都以『最早開始、最早完成』為編訂的基本原則。
綜合進度表控制季進度、月進度等進度表的另一個重要說明是『工程里程碑』(Mile Stone)的訂定。
里程碑訂定的原則及執行方法如下:
一.里程碑訂定的工作項目,必須屬於要逕上重要工作項目的起始點或結束點。
二.里程碑的定義必須明確,不得選用模擬兩可、容易被曲解、誤解的項目。同時,是以此一項目開始時間或完成時間做為里程,需明確說明。
三.里程碑的間距,視工程長短而有不同。一般建築工程,里程碑的間距以不短於一個月,不長過三個月為原則。
四.工期以里程碑作為一個非常重要而且必須的結算點。工期提前太多、落後太多,都必須反映在隨之而來的進度表上,超前太多,較無疑義,但仍以修改內部綜合進度表為宜。反之,落後太多,則必須提趕工計劃書,重擬進度表。趕工計劃以恢復正常作業(進度)時的那一點,作為計劃執行的結束點,無需繼續趕工。但若需告一段落,或施工者願意繼續趕工下去,亦無可厚非。
綜合進度表,係配合綜合施工計劃所編製。綜合施工計劃必須將施工的品質、成本、分區、資源及有關的限制條件等均詳細列舉說明,且與進度表相配合。
3.2.工作項目
綜合進度表的工作項目必然較整體進度表為多,但仍以不超過50項為原則。
3.3.製作依據
綜合進度表的製作依據如下:
一.整體進度表。
二.合約工期。
3.4.製作單位
綜合進度表由工地負責人負責製作。
3.5.製作時間
如屬統包作業(TURNKEY),則須於設計階段結束,正式開工前完成。如為投標案件,應於得標後一個月內,正式簽約前完成審核,以便訂入合約之中。
3.6.製作流程
工程專案負責人 工務主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