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

工作內容CG0475

 

第二節  工作內容

雖然前面說過,第一類型(標準型)與第二類型(政府型)、第三類型(改良型)的工作內容相似,事實上仍有明顯差異:

2.1.時間差異:

我們以圖七來說明三種計劃的時間差異:

標準型的工作時間從資源尋找未確定前,就必須配合開發單位,就工務的立場角度評估資源開發使用的可行性。資源取得後則配合各相關單位更深入討論分析各種限制條件對施工(成本、品質、進度等)的影響,訂定「設計需求」。

政府型的基本施工計劃時間最短。雖然前面提過可以執行的工作項目,事實上多已喪失基本計劃的意義。

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的時間看來還好,事實上是與綜合計劃同時執行的時間。

許多工作項目在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必須完成,方能執行後續的規劃設計作業。例如:地質鑽探、基地測量、工法建議、預算、規範、合約等。但是這些工作項目在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定案前,仍有討論的空間。例如:假設工程的工法、規範、數量、指定廠牌、分包計劃等等。但是這些項目在台灣型的基本施工計劃中,要變更調整的空間就更小了(合理來說,不能說完全沒有機會,但是除非是重大缺失,否則要修正調整的機會真是微乎其微)。

 

圖十  基本計劃執行時間圖

 

2.2.執行目的:

一、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

所有的工程專案,合理的過程應以此方式執行。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全盤掌握專案工程的成本、進度、品質、資訊、安全衛生等。

二、政府型基本施工計劃

政府要求營造單位寫施工計劃的目的,除了安全衛生這部份因有主管單位,必須負責督導以外,其他有關的計劃內容應是教育目的大於管理目的。因為,政府主管機關是否要求廠商必須依據其所提交的施工計劃執行?如果不是,有何辦法?如因條件變更,計劃需要修正,營造廠是否須要向主管機關申辦?如何申辦?如果不需要,計劃不可能一成不便,那開工前提計劃的目的為何?

三、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

本公司施行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係遷就目前國內工程環境所執行的變通辦法,其目的在於:

1、作業透明化:

以提前召開標前會議方式,讓施工執行單位對基地、法規及業主的希求、設計圖說等有充分瞭解的時間與討論的機會,避免因圖說欠缺、數量錯誤、項目遺漏、工法不盡恰當等問題影響施工品質及施工者的權益。

2、作業合理化:

在標前會議中,對雙方影響深遠的合約一般條款作仔細的研商,避免執行時雙方認知不同而生誤會。例如:計價辦法中所訂定的票期、保留款、追加減工程計算辦法等。

3、作業標準化:

對施工標準及指定廠牌型號及指定分包等項目,施工者得參與研商,以避免形同綁標或廠牌獨佔。對指定分包的工作項目,施工者也可以提出同等級的分包廠商,經業主及參與廠商同意後增列或修改名單。

2.3.工作內容差異:

一、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料蒐集、檢討分析、作業建議。範圍包括:成本、品質、進度、安全衛生、資訊及研發。

二、政府型基本施工計劃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料蒐集、檢討分析。

範圍包括:安全衛生。

三、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料蒐集、檢討分析、作業建議。範圍包括:成本、品質、進度、安全衛生、資訊及研發。雖然內容似乎與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相同,事實上範圍較為狹小。如表一。

 

表一、基本計劃內容比較表

項次

工作項目

基本施工計劃

說明

標準型

改良型

政府型

01

現場踏勘

須執行

須執行

須執行

 

02

測量圖

須執行

已完成

已完成

 

03

高程圖

須執行

已完成

已完成

 

04

鑽探報告

須執行

已完成

已完成

 

05

工法建議

須執行

可執行

已完成

 

06

建材設備規範

須執行

可建議修改

已完成

 

07

工程預算

須執行

可建議修改

已完成

 

08

工期

須執行

可建議修改

已完成

 

09

工程計價

須執行

可建議修改

已完成

 

10

合約主文

須執行

可建議修改

已完成

 

11

一般條款

須執行

可建議修改

已完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公告

謹向大家報告一項消息: 各位網友,家父(部落格作者) 已於2011年3月4日早上11:35因病突發性腦部出血逝世離開。 我父親近年來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前年年底2009因身體不適就醫檢驗,經檢驗為自體免疫疾病引發血小板低下,經過住院及藥物治療後病情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