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工作內容
雖然前面說過,第一類型(標準型)與第二類型(政府型)、第三類型(改良型)的工作內容相似,事實上仍有明顯差異:
2.1.時間差異:
我們以圖七來說明三種計劃的時間差異:
標準型的工作時間從資源尋找未確定前,就必須配合開發單位,就工務的立場角度評估資源開發使用的可行性。資源取得後則配合各相關單位更深入討論分析各種限制條件對施工(成本、品質、進度等)的影響,訂定「設計需求」。
政府型的基本施工計劃時間最短。雖然前面提過可以執行的工作項目,事實上多已喪失基本計劃的意義。
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的時間看來還好,事實上是與綜合計劃同時執行的時間。
許多工作項目在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必須完成,方能執行後續的規劃設計作業。例如:地質鑽探、基地測量、工法建議、預算、規範、合約等。但是這些工作項目在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定案前,仍有討論的空間。例如:假設工程的工法、規範、數量、指定廠牌、分包計劃等等。但是這些項目在台灣型的基本施工計劃中,要變更調整的空間就更小了(合理來說,不能說完全沒有機會,但是除非是重大缺失,否則要修正調整的機會真是微乎其微)。
圖十 基本計劃執行時間圖
2.2.執行目的:
一、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
所有的工程專案,合理的過程應以此方式執行。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全盤掌握專案工程的成本、進度、品質、資訊、安全衛生等。
二、政府型基本施工計劃
政府要求營造單位寫施工計劃的目的,除了安全衛生這部份因有主管單位,必須負責督導以外,其他有關的計劃內容應是教育目的大於管理目的。因為,政府主管機關是否要求廠商必須依據其所提交的施工計劃執行?如果不是,有何辦法?如因條件變更,計劃需要修正,營造廠是否須要向主管機關申辦?如何申辦?如果不需要,計劃不可能一成不便,那開工前提計劃的目的為何?
三、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
本公司施行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係遷就目前國內工程環境所執行的變通辦法,其目的在於:
1、作業透明化:
以提前召開標前會議方式,讓施工執行單位對基地、法規及業主的希求、設計圖說等有充分瞭解的時間與討論的機會,避免因圖說欠缺、數量錯誤、項目遺漏、工法不盡恰當等問題影響施工品質及施工者的權益。
2、作業合理化:
在標前會議中,對雙方影響深遠的合約一般條款作仔細的研商,避免執行時雙方認知不同而生誤會。例如:計價辦法中所訂定的票期、保留款、追加減工程計算辦法等。
3、作業標準化:
對施工標準及指定廠牌型號及指定分包等項目,施工者得參與研商,以避免形同綁標或廠牌獨佔。對指定分包的工作項目,施工者也可以提出同等級的分包廠商,經業主及參與廠商同意後增列或修改名單。
2.3.工作內容差異:
一、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料蒐集、檢討分析、作業建議。範圍包括:成本、品質、進度、安全衛生、資訊及研發。
二、政府型基本施工計劃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料蒐集、檢討分析。
範圍包括:安全衛生。
三、改良型基本施工計劃: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資料蒐集、檢討分析、作業建議。範圍包括:成本、品質、進度、安全衛生、資訊及研發。雖然內容似乎與標準型基本施工計劃相同,事實上範圍較為狹小。如表一。
表一、基本計劃內容比較表
項次 | 工作項目 | 基本施工計劃 | 說明 | ||
標準型 | 改良型 | 政府型 | |||
01 | 現場踏勘 | 須執行 | 須執行 | 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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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測量圖 | 須執行 | 已完成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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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高程圖 | 須執行 | 已完成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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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鑽探報告 | 須執行 | 已完成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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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工法建議 | 須執行 | 可執行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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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建材設備規範 | 須執行 | 可建議修改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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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工程預算 | 須執行 | 可建議修改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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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工期 | 須執行 | 可建議修改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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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工程計價 | 須執行 | 可建議修改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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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約主文 | 須執行 | 可建議修改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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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般條款 | 須執行 | 可建議修改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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