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管理三大體系之ㄧ--政府、官員、法令GR0015

    我一直標明我所寫的是"營建管理實務"。因為對於其他二大體系,懂得的實在不多,所以不敢多談;我相信部落格裡一定有那二方面的高手,所以藏拙比較好一點。

    所謂的三大體系,就是"產、官、學"三大系統。

    代表三大系統的就是"實務、法令、理論。"

    這三大系統就好像管理學上講的"成本、進度、品質"一般,互相影響、互相限制,相輔相成。又好像鼎鼐的三支腳,撐住整個營建管理的成果。

    代表官(政府)的是各個層級的政府主管機關、人員及訂定的法令、規章、辦法、施行細則、行政命令。因為管營建的機關不只是主管機關:像是中央的營建署,省市的工務局,鄉鎮地方的主管營建的科、課;還有相關事業主管機關的規章辦法:例如管理廠房建築的工業局、建設廳、建設局等;管理學校、育樂事業的教育部、教育局等;其他還有...包括:管理交通的交通部、警察局;還有環保署、環保局、勞工局、中央標準局;另外還有管理地政、戶政的機關;公有地的國有財產管理局、水利地的水利會,河川用地的水利局、管理品質的中央標準局....真是難以計數。如果再加上參一腳的軍方,相關法令多得真會昏倒。

     個人一直覺得:法律條文中,沒有一個字不認識,沒有一個字不懂,可是排列在一起就真的是不懂。語言、文字運用到達極致應是法律條文;許多條文的解釋、應用,如果不是有案例或是說明,真的不敢相信法令可以如此解釋、應用,實在令人嘆為觀止、佩服得五體投地!!

    記得當年技術規則原來有一個條文規定某些條件下,住宅可蓋20公尺或7層樓。後來修正為條件不變但是放寬為21公尺或7層樓,我想修正的原意是希望每層樓的樓高有3公尺。可是一修正以後,一位建設公司的老闆就告訴我說:我們現在在推的案子七樓全部蓋樓中樓。所以說:1至6樓的樓層高度沒有變成3公尺,反而是7樓蓋個夾層(不算樓層數),又多了一些建築面積可銷售。當時我真是口開開,心裡真是感嘆沒有他們反應那麼快(修正案才剛剛公佈而已)、更佩服他們的聰明,一下子就有這麼厲害的點子。佩服佩服。

   其他類似的案子真的是不勝枚舉。一般最常見的還有:建築物設計全部露樑;因為技術規則的建築面積是計算牆心到牆心,但是產權登記卻是計算到樑的外皮,所以登記的產權面積憑空又比工務單位核准的建築面積多出好幾坪出來,銷售面積當然是以產權登記為主。這樣,建商又可以多買好幾百萬、好幾千萬。這些就是利用各個單位的相關條文不一致的空隙,鑽來鑽去,取得合法暴利。消費者多數搞不清楚,有地政事務所背書,對於房屋的面積,也沒啥好懷疑的,事實上,相去真的非常驚人。

   去年,跟一些建築師談台北的房屋設計,更是荒唐到家。因為台北地價高得離譜(即使是小巷子裡,土地一坪也要一、二百萬),一有建蔽率/容積率的限制,二怕售價(單價)太高,所以就想盡辦法設計不算建築面積的花台、雨庇(但是有產權登記);搞到後來,銷售面積與建照的建築面積之比超過1:1.50。消費者買了一堆不能使用的面積,真是令人搖頭。可是,似乎消費者還是吃這一套,奈何!?

    我想這也是一些政府主管機關主辦人員把建築設計(或是建設公司)當賊的原因之ㄧ吧。

    關於施工、銷售、開發的法規,尤其是後二者,沒有很多的親身體驗,可討論的實在不多。

    幾年前,我們在台北蓋大樓,報開工時,建管處將開工申請文會交通局及警察局,結果交通局的意見是挖地下室應於夜間施工,避免妨害台北市的交通;警察局則簽注不得於夜間施工、避免妨礙地區安寧。好了,工務局也不管其他單位的意見,就這樣同意開工。所以工地不管什麼時候挖地下室,都有單位來開罰單。是不是很幽默?台北市政府耶!!首善之區耶!!!

   話說回來,除了上述政府執行上的缺失以外,對於政府主管營建的單位及她們訂定的法令規章,我們可以對應"開發、設計、施工、銷售、維修、租賃、大樓管理等"工作項目來區分法令規章的類別。然後,再細分為:品質、進度、成本、安全、衛生、資訊..等等細類。如此這般,一則每個工程師比較容易關注自己工作領域的法規條文,其次,也容易辨識法令或政府主管單位遺漏的項目或是組織架構上的缺失。

    比方說:台北市建管處有:設計管理、施工管理、使用管理,只差一個開發管理(這個部份應該是屬於地政及戶政、稅捐處等單位分別掌管相關問題吧)。

    對於這個影響台灣"營建管理"生態至鉅的一隻腳,我只能期盼他們能日新月新。舊的法規、條文能修正,沒有的應早日立法。

   我期望國立圖書編譯館能及時翻譯外國的人文科學書籍,不要說像日本政府那樣,國外出書日本國內翻譯本也同時發行,只要及時能翻譯出來,已是萬幸!!(這一段放在這裡似乎不是很妥當,似乎應該放在學術那一部份,我懶得更改了。不過這也證明政府有些部分也參予學術的那個區塊。當然,政府是否參予"實務"那個區塊,就看如何界定"實務"了。

   對於政府不務正業,加入"學、產"的行列,一定有許多學者專家可以提出優缺點比較,做成結論,這不是我的專長,整體來說,沒有意見。但是對於"營建"這個部份,因為多多少少有些接觸,所以有一些想法:我個人是非常反對政府搞個名目成立各種畸形的營建營利機構/單位:像施工的工程處、包攬設計的顧問公司等等。"與民爭利"是結果,重點是出發點的不公平。政府挟老百姓繳交的稅收、銀行等"無限資源",自己訂法令,自己解釋法令,自己管理自己,加上經由不正當的方式將政府自己的設計、施工等業務直接交給自己投資、經營、掌控的營利單位執行,真是荒唐到家;而且弊端百出,令人髮指!!

   以前,南部一個地方(縣)政府的工程,交由省營的施工單位施工。工期約二年,我知道的是搞了七、八年還沒完工。如果承攬的是民間的營造廠,早就不知道倒幾次了。那家省營單位倒是老神在在,反正,若要罰錢,省府賠給地方單位而已(都是老百姓的錢,誰覺得有所謂?),而且,地方政府會(敢)罰上級單位嗎?

   我認為:越是專制、獨裁的國家,"國營事業"就越多;政府官員上下其手的機會也就越多。

    對於政府的法令,我期望能以興利為主,不要以防弊為出發點。如果以防弊為目的,不僅無法真正防弊,反而讓所有有心做事的人綁手綁腳、失去工作空間。

    我更期望政府政策能以造福百姓大眾無目標,而不是獨厚一些特殊人物、團體。

   寫到這裡,因為真的對這個部分沒有用心思考、努力,所以,原諒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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