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執行方式
本公司為加強營造廠參與工程專案,採取下列作業方式。
2.1.工程發包方式:
營造廠未確定承攬工程以前,多不願虛擲人力、物力、財力於該項工程專案之中。但是,要在沒有競標的原則下由一家營造廠參與設計、單獨議價又非本公司目前資訊及決策所允許。所以,本公司採折衷方式:在圖說進行到適當程度時,先預定邀請營造廠的名單(經工務部門評核後,選擇同等級的營造廠3~4家為原則)經公司負責人同意後,正式發函邀請參與標前會議及投標,並定期召開第一次標前會議,說明投標內容與作業方式。
2.2.標前會議召開計劃
標前會議召開以前,專案負責人必須提出專案標前會議工作計劃。內容包括:
一、作業內容
1、發包方式:
2、合約管理:
A、合約主文:
B、一般條款
C、投標需知
D、成本預算
E、進度管理
F、品質管理
G、資訊管理
H、安全衛生
3、設計圖說
A、設計詳圖
B、施工規範
C、數量計算
D、工程價目表
4、施工計劃:
二、預定進度
三、工作架構
四、作業要點
2.3.作業內容
如同前面所說,標前會議的工作內容包括了「基本施工計劃」「綜合施工計劃」及「單項工程施工計劃」,所以,上列標前會議列舉的工作內容屬結論性的標題,自然屬綜合施工計劃及單項工程施工計劃的作業結果。
所以會有這樣的結果內容,理由很簡單,就如同本篇開章明義所說的:基本施工計劃只是發掘工程的限制條件,而這些限制條件應已充分反映在後續的圖說、規範、計劃等發包文件中。
所以,雖然標前會議的結果如上述,但是為了要討論上述的發包文件,營造廠的參與人員勢必要發掘、檢討、分析基地及其環境的各種限制條件,以確認後續發展出來的發包文件內容是否合理。
一、資料蒐集、分析、檢討。
1、基地分析.
此時,基地的測量圖、地界線、建築線、鑽探報告、地下管線查詢等應均已完成。營造廠參與標前會議的人員所需注意是否影響工程施工的的,應包括下列項目:
A、地上物:包括樹木、高架高壓電攬、人行道上的公共設施(如路燈、路樹、電話亭、電信箱、電桿等)。
B、鄰房:結構系統、地下室位置、地下室深度、基礎型式、圍牆、違章建築等。
C、道路交通:寬度、交通狀況、公車、單行道。
2、法令分析.
A、施工法令:工作時間限制。
B、環保法令:污染、噪音等。
C、勞安法令:安全衛生。
D、交通法令:管制時間。
3、區域氣候.
A、晴雨表
B、特殊氣候:颱風、冰雪、
4、風俗習慣.
A、宗教
B、節慶
C、民俗習慣
二、工法、建材、設備價值工程建議。
這一點是整個標前會議的重心。希望施工單位能在圖說確定發包前提出專業的建議,供建築師或業主參考修正設計圖說。
1、施工工法。
這一點大概是國內營造廠最弱的一環。而且此時,設計圖說大致均已完備,除非結果不變、施工步驟或方式改變,比較有可能被接受討論。例如:地坪粉光改整體粉光、普通模板改鋼模(清水模)以節省1:3水泥粉光等。
其次可能改變的是擋土支撐等安全設施。例如改變支撐方式、擋土工法等。這種建議案必須經設計建築師及結構技師同意方可施行。
2、結構系統。
除非有重大缺失,此時討論結構系統已是多餘。
3、建材。
對指定建材的供應、材質、施工保養等,可提出建議予已更換或增列。
4、設備。
對指定設備的供應、性能、施工保養、廠商等,可提出建議予已更換或增列。
5、能源供應。
施工場所的能源供應是否無虞?如果有疑義,應以何種方式取代?施工的各個階段是否都考慮周全?
6、品質標準。
依據業主需求,建築師的圖說,確認所有的建材、設備、施工廠商的品質符合要求標準。如有疑義,可建議修改標準或改變指定廠商。
7、分包
對指定施工分包廠商的資格、品質水準、施工保養等,可提出建議予已更換或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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